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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建设更加独立成熟定型的未成年人检察

2016-09-11 08:40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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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更加独立成熟定型的未成年人检察

张志杰

  在全国未检工作30年座谈会和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未成年人检察是检察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业务,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检工作极其重要,未检不仅仅是刑事检察工作,而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上述讲话体现出了一个深刻内涵,就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一项独立的重要检察业务。这符合未检工作的内在规律和未检30年发展实际,有着充分的应然和实然依据。深刻理解、正确把握这一论断,对于做好“十三五”时期未检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检察是一项独立的检察业务

  一项工作之所以作为一项独立的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作用于特定的对象或者领域;二是有着特定的职责和使命;三是有其特殊内在规律和工作模式;四是难以被其他业务涵盖和替代。此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载体,包括特定的工作机制制度、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等,并产生一定的效能。

  未检工作的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使命,以优先保护、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核心要求,以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主要任务。这些决定了未检工作具有独特的、不同于其他检察业务的内在规律,具体体现在其特有的司法理念,工作内容、工作模式和业务范围等方面。

  (一)从司法理念看,未检工作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价值。作为一项检察业务,未检工作也要遵循检察工作共同的理念,如法治、客观公正、理性文明平和规范等,追求司法公正。但未检工作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的组成部分,要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的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双向保护、优先保护、特殊保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捕慎诉少监禁等特有理念。

  (二)从工作内容看,未检工作的内容更加全面。未检工作不仅要审查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更要探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做更多的教育感化挽救和关爱保护工作,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回正常轨道,健康成长。

  (三)从工作模式看,未检工作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从世界范围内看,一些国家的未成年人司法也实行职权一体化、集中化工作模式,这与更加强调分权制约、强调中立的成年人司法是不同的。虽然一体化模式可能会削弱监督制约,但这是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作出的利大于弊的选择,符合未成年人司法的根本要求和内在规律。因为,一体化模式有利于同一办案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全程帮教感化和关爱救助。我国“捕、诉、监、防”一体化未检工作模式,也同样体现了上述规律,而这一模式只有在独立的未检业务体系下才能实现。

  (四)从业务范围看,对未成年人要实现全面保护、综合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诸多儿童福利问题,不限于单一的刑事性而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儿童福利等各个方面,是各国少年司法的普遍做法。未检业务范围也应当延伸至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这也不是单一的某一项检察工作所能涵盖的。

  (五)从工作实践看,未检工作只有作为独立业务才能发挥应有作用。实践中,如果把未检工作继续作为侦查监督或者公诉业务的组成部分,就会受到成年人案件审查的程序、案件数量、办案时间、工作评价标准等方面的制约,难免会按照对待成年人的思维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导致一些特殊制度难以落实或者落实不好,更难以做到耐心细致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救助,进而影响未检工作职责使命的实现。

  同时,以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成立全国首个少年起诉组为起点,我国未检工作经过30年发展,已经具备作为一项独立检察业务的“软硬件”,充分证明了其价值。截至2016年初,全国检察机关共设立有编制的未检专门机构1027个,培养了一支7000多人的专业化队伍,初步形成了贯穿四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体系;形成了特有的一体化工作模式和一系列特殊工作机制,逐步探索了以刑事为主、兼顾民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积极推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政法机关衔接配合机制和社会化工作体系,形成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

  努力推动未成年人检察更加独立成熟定型

  “十四检”会议确定的“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的“六大目标”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这一目标对于发展相对较晚的未检工作而言,有着更为重要而特殊的意义。当前,我国虽然初步建成了独立的未检业务,但仍然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各政法机关发展不同步、社会化支持体系薄弱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全国未检工作30年座谈会指出,未检工作的发展方向是促进建立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和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系统保护,并全面部署了加强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发展思路。“十四检”会议对此又进行了强调,这是“十三五”时期未检工作发展的根本思路。

  把握正确的司法理念。坚持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优先保护这一核心要求是未检工作得以作为独立检察业务的根本,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一要求来开展,在遇到需要裁量的问题时,都要以此来衡量和分析。同时,也要注重做到双向保护,实现保护未成年人与保护社会秩序的平衡,确保未检工作得到社会的支持,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坚持把未检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大局、检察工作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十四检”会议提出,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任务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民族未来,是基本的民生问题,未检工作应当在实现总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要切实履行未检职责,最大限度地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全力推进未检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的建设。独立的未检工作机构是未检业务体系得以发展完善的基础和前提。最高检明确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在2016年底前全部成立独立的未检机构,以推动全国未检工作专业化建设整体进展。要推动逐步在地市级检察院和案件较多的基层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着重解决专人不专,未检部门和人员兼办其他案件的问题。要就设立未成年人专门检察院进行研究论证,推动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进行试点。要加强以司法保护能力为核心的未检能力建设,培养一支未检专业队伍。同时要注重发现、培养、树立在全国有影响的未检团队和个人品牌,扩大工作影响,发挥先进引领作用。

  加快研究制定未检工作评价标准。独立、科学的评价标准是建立独立成熟定型的未检业务的重要保障和重要标志。要加快研究制定未检工作专门评价标准,尽快建立以办案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涵盖少捕慎诉、帮扶教育、感化挽救、落实特殊制度,开展犯罪预防等内容,科学、全面评价未检工作实绩的专门评价机制,引导和促进未检工作健康发展。

  着力提高未检工作规范化程度。要健全完善“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在最大限度地限制一体化负面效应的同时,最大化地发挥制度功效。在具体职责范围上,要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进一步厘清、固定和统一。制定下发未检工作指引,使未检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尽快建成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检子系统,推动工作规范化。研究建设标准和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检办案区,为教育感化挽救罪错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创造良好环境。

  加强未检理论研究。我国少年司法起步较晚,方兴未艾,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开拓精神。对少年司法认知的深度,决定着从事这项工作的境界、品质和未来。最高检未检办聘请了20余位专家担任未成年人检察专家顾问,与相关科研机构、院校建立了战略合作协议,以共同推动建立完善未检特有的价值追求、司法理念、司法文化和理论体系,推动工作开展。同时,还要适时提出完善立法建议,不断提高未检工作乃至未成年人司法的法治化程度。

  此外,还应当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配合,促进未成年人警务、检察、审判、社区矫正和辩护专门化专业化建设同步发展;持续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撑体系,做到司法的归司法,社会的归社会,从而集中精力做好专业工作。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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