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发布新修订两个规定
有吸毒记录将被撤销从业资格
日前,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新修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两个新修订的规定,对原规定作了大幅修改,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增加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新修订《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由原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等,由原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分别于2016年10月1日和11月1日施行。(梁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