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独立之后的俄罗斯联邦重新踏上了政治改革、经济转轨和法治转型的历史发展进程。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与法治的急剧转型,俄罗斯联邦国内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问题愈演愈烈,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顽疾”,严重影响着俄罗斯联邦现代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为此,俄罗斯联邦也开始探索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治理措施,并在反腐败法治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检察机关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探讨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的机制和作用,总结其经验和教训,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启发和借鉴。
作为反腐败主体的检察机关
为了预防和惩治国内日益严峻的腐败犯罪,俄罗斯联邦踏上了一场循序渐进的反腐败法治化进程。从1993年拟定第一部反腐败法草案,到2008年《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的公布实施,使俄罗斯联邦初步实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从“分散反腐”向“系统反腐”的重大转变。以《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俄罗斯联邦渐次形成了一个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法律之网”,使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第5条确认了反腐败的组织基础,即俄罗斯联邦反腐败的主体范围,包括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政府、联邦主体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审计机关等。其中,《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第5条第6款对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中的角色定位进行了规定,确立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中的法律地位。可以说,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中具有重要而特殊的意义。
早在2006年6月23日,俄罗斯联邦现任总检察长Ю.Я.恰伊卡在就职演说中明确指出,反腐败将是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集中精力实施检察监督的六大领域之一,及时地揭露腐败事实,坚持对腐败实时作出反应,保证腐败行为受到惩罚,是所有护法机关,首先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任务。在其倡导之下,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进行了机构改组,增设了7个局(局级处),其中的“反腐败立法执行情况监督局”和“监督检查工作处”,都是为应对和惩治腐败问题而专门设立的机构。前者旨在对反腐败立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后者则是为了强化总检察院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此外,还设立了“信息分析局”,对有关犯罪信息进行充分的统计管理,以解决低侦破率和隐匿犯罪问题。
检察机关反腐败的主要手段
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行使检察监督职能,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遵守情况和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联邦集中统一的机关体系。而实施监督职能,也正是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反腐败的主要手段。
(一)实施“一般监督”职能。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在多个领域实施检察监督职能,其中尤以“一般监督”为要。可以说,在《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多项检察监督职能中,“一般监督”职能仍然位列第一,是检察机关的首要职能。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对象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对各联邦部和主管部门、联邦主体的立法(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监察机关以及他们的公职人员,对羁押监禁场所人员进行帮助实行社会监督的主体、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的管理机关和领导人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执行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不仅如此,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还可以就以上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行政违法行为笔录(决议),甚至提起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第二种是对上述机关和人员颁布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实施监督。通过实施以上“一般监督”职能,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能够积极主动地监督国家机关、组织及其相应人员的行为,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和腐败的发生。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实施“一般监督”职能之外,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其他各领域的检察监督职能,也同样发挥着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作用。
(二)接受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即希望担任或者已经担任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公职的人员,必须向有关机关提交关于自己及配偶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的信息(构成国家秘密的“秘密信息”除外),以期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滋生。在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实施环节中,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公务员负有向包括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在内的特定主体提交关于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信息的义务和报告行贿情况的义务。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根据相关信息,可以及时介入对腐败的检察监督。
(三)协调其他护法机关以联动反腐。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还一直发挥着协调其他护法机关的行动,以联动打击腐败行为的重要作用。根据《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和隶属于他的各级检察长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协调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俄罗斯联邦安全局机关、海关机关和其他护法机关与腐败作斗争方面的活动,并行使联邦法律规定的反腐败方面的其他权限。2012年3月,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腐败委员会进一步委托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每年编制关于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斗争状况的国家报告,充分彰显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国内腐败方面的重要作用。
国际反腐败领域的检察监督
时至今日,腐败问题日益演变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在这种背景之下,俄罗斯联邦也越来越重视与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等的联合反腐问题。2003年12月9日,俄罗斯联邦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后,时任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又签署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联邦法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为俄罗斯联邦与世界各国护法机关在揭露贪污贿赂犯罪领域开展协调行动,奠定了法律基础。同年7月26日,俄罗斯联邦批准了欧洲委员会《关于贪污贿赂应承担刑事责任公约》,促进了俄罗斯联邦在反贪污贿赂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在此之前,为应对跨国犯罪和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威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也增加了第五部分《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合作》,规定了包括检察长在内的机关组织与外国相应主管机关公职人员和国际组织合作的程序。
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章第6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设立一个或酌情设立多个机构以预防腐败,赋予这些机构以必要的独立性,并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资和专职工作人员。在2006年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改组之时,它把“国际法律局”更名为“国际法律合作总局”。首先,增加“合作”一词,表明了检察机关将加强国际合作的工作方向,并强调总检察院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协助合作职能。其次,在“国际法律合作总局”内设立独立的“法律局”,以加强俄罗斯联邦在国际法领域的合作。最后,在“国际法律合作总局”内设立“引渡局”,以强化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合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明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增强其独立性,俄罗斯联邦于2014年2月5日通过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法》,从根本法层面对检察制度进行了修改。与之相适应,《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修改,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独立性都得以强化,这有利于其充分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当然也有利于发挥其在反腐败领域的独特作用。(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