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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聚合盗链的“罪与罚”

2016-09-05 07:40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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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加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视频聚合平台以其“一站式”服务、无广告等特性吸引了大批用户,但也因为缺乏规范而成为侵权盗版的重灾区。其中,又尤以视频聚合平台盗链侵权为最,这也引发学术界、产业界和司法、执法部门的密切关注。

  8月20日,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APP及广告联盟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者就聚合盗链侵权问题以及法律规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无本生意”催生“盗链”行为

  8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5.14亿,网络视频用户使用率为72.4%。其中,手机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为4.40亿,手机网络视频使用率为67.1%。

  BBS、分享社区、搜索、链接、网盘、播放器软件、云储存、P2P下载软件……随着网络视频产业的中心向移动端、智能电视端转移,一大批视频聚合APP应运而生。

  这些声称聚合全网海量视频资源的视频聚合APP,以“无广告观看”等为宣传噱头,吸引了大量用户。而且它们无须花费巨额的版权许可费用采购视频内容,甚至连视频流量带宽费用都由被链网站来负担,借助于逐渐成熟的网络广告联盟和支付手段,其海量流量可以直接变现,坐收“渔人之利”。

  由腾讯、爱奇艺、优酷土豆、搜狐等视频网站组成的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发布的《深度链接侵权行为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国内主流视频网站的版权采购成本每年高达180亿元,为运营正版视频每年支出的宽带成本高达46.8亿元。而视频聚合软件、网盘等却无需支付任何版权费用,且此类平台通过盗链、非法存储等方式获取正版视频,严重占用正版视频网站的带宽和服务器资源。此外,视频聚合APP采用非法盗链、破坏技术措施等手段,绕开正版视频网站提供内容,并且屏蔽或者替换正版视频的合法广告,截取正版视频网站的用户、流量和广告收益。据不完全统计,正版视频网站每年因盗链、网盘侵权损失的流量超过24430911.5千次,广告收益的损失至少在18亿元以上。

  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代表江波指出,这种盗链对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严重侵害,并破坏正版视频网站的技术保护和商业模式,更为严重的是对正常的互联网版权经营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网络侵权进入3.0时代

  “在网络侵权1.0和2.0时代,其分别表现为‘网页+播放器+服务器集成’、‘网页与播放器、服务器分离’的特点。”江波在发言中将网络版权侵权分为三个典型阶段,认为当前网络版权侵权已经进入3.0时代,主要以聚合盗链、网盘分享、盗版小网站和非法资源站为主。

  江波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行业的基本标准,合法的链接要符合四项标准和要件,即要有明显的标注来源,实现完全跳转和完全呈现,跳转后脱离设链平台。

  “影视聚合APP通过播放器嵌套、定向链接、网页聚合、盗链等形式,利用深链聚合技术、播放器平台等构筑网络信息平台,对外声称聚合全网海量视频资源,并以去除广告等为宣传噱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提供他人的版权作品,超出了一般搜索链接服务的正当范围,并不具备构成合法链接的四项要件。”江波说。

  最近的几起侵权纠纷案中,如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网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告在其经营的APP上通过定向深度链接向公众提供大量影视作品在线播放,以聚合平台的形式对作品进行选择、整理、编辑等工作,并去除了被链网站的标识、广告等。

  2016年4月2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聚网视公司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6万元,并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在研讨会上说:“聚合平台的关键问题是违背被链接网站的意志,通过技术破解等措施进行深度链接,越过正版网站向用户提供作品,盗链的提法非常贴切,就是自己不上传,盗取他人上传的资源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是直接侵权行为。”

  “服务器标准”存在局限性

  面对网络视频领域频频发生的侵权行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实践中“服务器标准”被当作一个重要标准来判定是否侵权,业界大多认同只有将侵权作品上传至服务器,并向公众提供,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服务器作为初始提供的标准,无疑具有简洁易判断的特点,在传统互联网时代,也能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林子英在其研究课题中指出,按照服务器标准的条件,从视频聚合软件的盗链行为,应当推出其不可能构成直接侵权,只可能构成间接侵权。而间接侵权以被链网站中存储侵权内容为前提。但现在行业中多见的视频聚合软件所设链的多为合法、正版的视频网站,即被链网站中不存在侵权内容。这也就意味着,无法认定视频聚合软件所实施的盗链行为构成侵权。这种理论,将使享有合法内容的设链网站得不到保护、救济。显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林子英的观点得到业界的广泛认可。普遍认为,随着移动互联网、云存储等技术发展以及聚合APP等产业形态的出现,适用“服务器标准”判定侵权的局限性也开始显现出来,业界对网络侵权判定标准逐渐更新认识。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网络(版权)执法处处长杨勇结合自己多年来的执法实践,总结了对网络侵权认定标准的研究,提出了替代“服务器标准”的“控制标准”。杨勇认为,判定网络侵权应该从“提供+获得”的角度,考虑到底谁导致了作品被侵权,在这个过程当中它的控制能力是多少,最后的结果是如何。他还建议修订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定,建立以域名为标志的控制标准,强化以传播行为和结果为导向的规范。

  在“乐视诉电视猫”、“腾讯诉快看影视”等案件中,尽管被告没有上传服务器的行为,但法院均在一审中认定被告构成作品提供行为,属于直接侵权。

  一手抓打击 一手抓引导

  鉴于网络侵权盗版问题的严重,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启动了“剑网2016”专项行动,予以重点打击。

  专项行动从2016年7月开始利用5个月的时间,突出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新闻、影视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保障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查处通过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广告联盟、私人影院(小影吧)等平台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网络版权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转载新闻作品的版权秩序,营造网络版权良好生态。

  专项行动要求各地版权、互联网信息内容、通信主管、公安等部门加强监测检查,突出查办案件。其中的一个重点任务是开展打击APP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APP上传者和应用程序商店的版权执法监管,加大对聚合类APP、网络电视棒及电视机顶盒关联的APP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应用程序商店对提供文学、影视、音乐、新闻等作品APP上传者的版权监管责任。

  同时开展规范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网络广告联盟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推动网络广告联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版权保护工作机制,推动版权执法监管机构与网络广告联盟建立切断侵权盗版黑色经济链条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支持的网络广告联盟。

  在打击侵权的同时,引导其良性发展也是一个思路。林子英指出,聚合平台确实为用户带来了极便利的观看体验,盗版的聚合平台也要花很大的成本,需要不断地更新盗链技术,如果将其规制过来,使其通过一种合法性的链接进入到避风港的话,其成本是降低的。它还可以通过跟正版人的合作,用流量使它的平台获得收益,也使更多的用户得到感官上的体验。

  江波建议,希望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形成聚合盗链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行为的共识;加大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规范准入门槛,聚合软件也应该取得网文证、试听节目许可证等相关资格;构建资质审核机制,应用市场对上架软件进行资质审核;建立黑名单制度。 (田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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