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
建议通过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授权决定草案
9月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交报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两高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决定草案。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大会将决定草案的名称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明确被授权机关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决定草案中对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决定,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定试点办法,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一些具体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两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点办法时,注意研究采纳这些意见,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郑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