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周时期,是一个被称为“礼崩乐坏”的时代,军备竞争不断,自鲁隐公到鲁哀公两百多年间,灭亡的国家就有52个。战国七雄加上鲁、卫、中山等四五个较为弱小的国家,是兼并之后的幸存者。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1年,战争从未间断,史称春秋战国。
周王在王畿,诸侯在地方封国,东周之际的中央与地方早已是互相独立的王国。中央与地方建立了贡赋关系以维持和平之治,然贡赋说白了只是简单的物物交换,形式化的象征意义更多。国与国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同盟关系,尤其在军事上,守望相助。西周最后的周幽王正是因为宠爱褒姒,烽火戏弄诸侯,最后因得不到诸侯的“救驾”,惨遭犬戎杀害。进入战国时代,大国吞并小国的战争更为频繁,当大国将小国纳入到自己领地之后,如何规划治理小国成为了当时最为迫切紧要的问题。
之前分封制所确定的天子与诸侯的关系,实际上是放开诸侯对地方的治理权,而且诸侯世袭。中央对诸侯治下的领地在人事上保持中立,周幽王正是亡于这种体制。基于这般深刻的历史教训,战国时代的国王再也不可能继续沿用此法,他们通过将吞并后的小国改为郡县,由中央任免流官,保障中央政令的绝对权威,这就是郡县制。中央通过实施官吏统治,进一步确立了王国的领土,将王的恩威布施于领土各个角落,遂形成了日本学者平势隆郎所认为的“领土国家”。西周城市国家的“国”本写作“或(域)”字,意指城市向外延伸一定的范围,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其周围乡村地区。但如同城邦一样,小的城市国家难以抵挡大国的入侵,这一幕在夏商更迭之际早已上演。商汤原是夏朝方国商国的君主,在伐桀之前,已在贤臣伊尹等人的辅助下,不断蚕食,陆续灭掉邻近的葛国以及韦、顾、昆吾等方国,最终灭夏。被灭的方国变成了郡县,郡县宣示着中央主权,之前的“域”于是就变成了有领土范围和主权主张的“國”。为了进行实质性的主权确认,中央对派驻地方的流官需要加以不间断的持续监督,严防地方形成割据局面,重回到封建时代。以文书为载体的政令传输体制就应运而生了,简称为“文书行政”。通过公文在官僚体制中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高效传递,治理成本大为缩减,也方便央地之间及时互通有无,迅速形成和巩固了中央集权体制。从已出土的竹木简来看,大致都是战国时代的,据此可以推断,以文书为载体的行政体制也可能确立于战国,这正是战国为何能够形成七雄,并且最终统一于秦的又一重要原因。
随着铁器的普及,人的耕作能力不断提高,于是耕地激增,城市得以迅速扩张,列国之间的战争多是因领土等资源需缺而导致的。为了应对国防之需,尽可能保全自己,有效打击敌人,各国开始变法,且主题均围绕耕战展开。无论耕与战,皆需要人力保障。为最大限度开发国人战斗力,开始推行编户齐民。编户在于充分掌握户口,统计兵员,方便计税。齐民在于不分贫贱,一视同仁,快速动员。当然,编户齐民也是文书行政的重要内容。此时,唯有法家所倡导的“一断于法”才符合文书行政和编户齐民的要求。文书行政要求上行下效,编户齐民要求一视同仁,这都是侧重于效率的法家一贯坚持的主张,唯有如此,才能提高政府运作能力以应对“全民皆兵”的耕战工程。而以为李悝代表的战国变法家,讨论的中心议题便是如何提高政府运作效率的技术。以李悝的《法经》为代表的成文法典,也正是以保障文书行政,强化政府运作为主旨内容的。
《法经》共分为六篇,为“盗、贼、囚、捕、杂法、具”。盗贼置于首位,并且所有犯罪都化约为盗与贼,其他的罪名一并称为“杂”。紧接盗贼之后的是作为如何惩治盗贼的程序法“囚”和“捕”。因此,前四篇都在打击盗贼。荀子云“窃货曰盗,害良曰贼。”盗与贼无疑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兵力,妨碍耕战政策,因此,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指侵犯财产的犯罪,大盗则戍为守卒,重者处死。窥宫者和拾遗者要受膑、刖之刑,即使仅有动机,也仍构成犯罪。贼律是对有关杀人、伤人罪的处治条文,规定杀一人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二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足见当时对盗贼惩处的法家重刑主义观。如果盗贼不是如此妨碍政府运作效率,那么紧接着“盗贼”篇的应该是“杂”篇,而不是惩治盗贼的程序法。即便是“杂”篇,也依然主要是为保障编户齐民和文书行政的罪名。“杂”篇主要规定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六禁”的内容。其中,淫禁,即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城禁,即禁止人民越城;嬉禁,是涉及赌博的禁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这四禁都是关乎编户与齐民的法令政策,以尽可能扩大兵员和军需供给数量。另外的狡禁是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金禁是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这两禁则是关于妨碍文书行政和行政官僚制度的核心。最后的“具”篇是为前五篇服务的总则,依然是为保障文书行政运作的篇目。
总之,《法经》之内容完全是以文书行政为中心的,为保障郡县制下编户齐民的推行而作。编户齐民是文书行政的基础,但二者均是以郡县制为中心的新国家体制的基础,《法经》正是从封建制转向郡县制的重要体现。受《法经》所示,各国也开始推郡县,制法典,以此解决文书行政引发的种种问题。可以说,在当时,《法经》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法经》可以视为封建法典的蓝本,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沈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