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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重视审前辩护契合中华传统文化

2016-08-24 10:18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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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律师同行对该意见报以极大的热情和高度的赞扬。对庭审中心主义的关注,启发我对刑事诉讼结构与功能、审前辩护与法律文化的思考。

  刑事诉讼结构与功能

  刑事诉讼通常由控方、裁判者、被追诉人和辩方组成,作为一种国家行为,要平衡控、审和被追诉人的三方利益,让公权力与私权利形成制约和制衡关系。在程序设计上,一方面要确保证据收集与保全、裁判对象的确定与审判顺利完成,实现国家追诉行为;另一方面要保障公民在被追诉的过程中,基本的正当权利得以维护。

  根据国家刑事政策的安排,或设定审判时被追诉人可以委托律师辩护,或审判前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具体程序各国各不相同。但是,刑事学者们普遍认为,A.J.M.米尔恩的底限人权理论是所有人类社会所必须遵守的底限,是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基石,刑事诉讼过程也应遵循此原则。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程序,已经被视为一种公民参与政治原则的理念下,实现对国家权力运作的参与和监督,它是一项政治权利,与一国的民主制度、法律文化、人权保障和政治制度紧密相连。因此,刑事诉讼结构涉及多方主体、功能是多元的,我们要从刑事结构和功能出发,辨析我国审前辩护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我国审前辩护的特点

  一、是辩护而不是辩论。审前通常包括侦查、审查起诉,这个过程包括对被追诉人的证据收集、筛选、保全、人身羁押和起诉确定,均封闭不公开地进行,该程序由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单方主导和推动。因此,这个程序是公权力机关职务主导型程序。审前辩护律师的工作主要是针对管辖权、羁押必要性、被追诉人是否犯罪提出辩护意见,以及提交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给侦查或检察机关。程序上没有安排律师辩论的对象和内容,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自行判断接受还是不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

  二、是对话而不是对抗。审前辩护工作主要是为了维护被追诉人的正当利益、查清事实真相、正确地适用法律。国家追诉机关为了保障审判程序和裁判的依法执行,对被追诉人采取强制处分,国家为了平衡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追诉机关打击犯罪的公权力,强调审前程序强制处分行为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尽量避免和限制强制性处分的适用,尽量采用非强制性的侦查手段,国家在行使追诉权过程中做到过程的道德性。同时,法律规定追诉机关除了证明被追诉人有罪证据之外,追诉机关仍然需要尽到客观义务,即同时收集被追诉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因此,追诉机关客观上和道义上需要维护被追诉人的正当利益,在某种意义上讲与律师审前辩护目标有很大一致性。因此,辩护律师选择与追诉机关对话而不是“针尖对麦芒”辩论式对抗效果更好。

  三、是过程而不是时点。审前工作是个漫长的过程,对于接受审前辩护的律师来说辩护工作是一个过程辩护,而不是集中在审判上的法庭辩论。

  审前辩护契合传统文化精神

  源于天人合一的认识,和合精神成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核,“和合”强调对话、协商、合作,不走极端,不提倡辩论式的公开论战,遇事给对方留点情面、留点余地,营造和和气气两全其美的氛围,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快速实现治病救人、惩前毖后,两者有共同共融之处。当前应当贯彻以庭审中心主义的同时,应该大力推进审前辩护。

  一、有利于营造和谐。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推进诉讼活动的开展,以期把所有的问题所有的怨恨都集中在法庭,往往形成控辩双方的高度对抗,不利于促成诉辩交易,不如提前将问题消化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因为对话不是对抗的态度、辩护而不是辩论的方式,有助于减少摩擦,营造一种和谐氛围,促进被追诉人悔罪认罪、也促进追诉机关及时纠正错误。

  二、有利于维护控辩共同利益。法发【2016】18号文第一条规定公检法三家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第四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中控方的每一个判断和每一个强制处分行为等都将面临下一个程序的审查监督,追诉机关不仅仅要追诉犯罪同时必须履行客观义务。审前辩护律师的任何一个辩护意见都是对控方一个提醒,都有利于案件查明、法律准确适用。因此,审前辩护可以维护控辩双方共同利益。

  三、有利于提高效率。开庭之前,追诉机关内部和相互之间以及审判机关都会对待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核监督,或者被不予批捕、或者不起诉、或者需要变更羁押措施、或者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等等。对前一个机关追诉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都是对前一经办人的否定性评价。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失误,辩护律师的每一个辩护意见都有助于追诉机关经办人提升办案质量。波斯纳认为“效率与公正是同义词”,同时,“正义的第二种含义就是效率”。辩护律师协助追诉机关实现了效率其实是实现了正义。

  四、有利于强化公仆形象。审前辩护封闭而不公开,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案件了结前一般不能对外公开,这在程序上确定了追诉机关的经办人主导程序进展和独立判断,有助于型塑追诉机关的经办人独立主动作为的亲民公仆形象,一旦确定对被追诉人不予追诉或变更从轻追诉,更能强化经办人的公仆形象。

  五、有利于增强制度自信。庭审中心主义要求把证据裁判贯彻在刑事诉讼环节中,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同时,我们注意到今年6月27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也就是说,我们强调庭审中心主义、言辞主义和辩论主义等规则要照应我国的国情,这个国情就是尊重传统文化,不照搬西方法学理论和制度设计。 (杨择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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