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毒驾”极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往往造成比“酒驾”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对路面情况、方向盘控制、刹车控制等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严重妨碍行车安全。
然而,我国刑法尚未纳入毒驾这一违法情形,导致目前在惩治毒驾行为方面存在一定的尴尬——毒驾如果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公安机关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通常为行政拘留,难以对毒驾行为形成威慑力;毒驾只有在肇事后,才会根据伤亡程度,依照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而这种事后惩戒方式,往往代价较大。
毒驾挡路被拘留
今年4月20日傍晚,一辆奥迪跑车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跃龙路驶入人民中路,突然在道路中央停下。而该车之前行驶时时快时慢、方向不稳已引起附近路面执勤交警的注意。
民警立即上前对车辆人员进行检查,发现女司机施某的驾驶证早已过期,且神情恍惚,无法进行正常沟通,口鼻处还沾有白色粉末,疑似吸食了毒品,立即通知辖区和平桥派出所共同处理。后经检测,施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民警在其包内还发现未吸食完的毒品。
施某起初拒不配合,企图通过谎报姓名、闭口不言等方式蒙混过关。经过民警耐心教育,施某终于打开了“话匣子”。
对于当时的情形,施某回忆,20日下午她原是到南通市区的南大街做头发,后来因为在网上与朋友发生了争吵,心里很不愉快,便想起吸食毒品。
“听朋友说吸毒能够令心情愉悦,也尝试过两三次,但是效果一般。后来我又鬼使神差地买了一次,藏在自己的包里。因为与朋友吵了架,心情不好,也没想到其他办法缓解心情,就拿出来吸了两口。”施某交代说。行驶途中,施某突然头晕目眩,感觉自己控制不住方向盘,于是便将车停了下来。
“当时是下班晚高峰,车流密集,幸好没有造成其他后果。”据办案民警蔡建介绍,4月21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当地警方决定给予施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后又经吸毒成瘾认定,施某吸毒成瘾,4月25日,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施某接受社区戒毒三年。随后,南通车管部门还依法注销了施某的驾驶证。
据统计,2013年至今年3月,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
毒驾查处难度大
据公安部通报,截至今年3月全国已依法注销14万本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证,依法拒绝受理2000余名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记者从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了解到,南通全市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超过1万人,其中约为三分之一持有驾驶证。
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暴力抗法……近年来,各地交警查处“毒驾”的消息屡见报端,然而公安机关在实际查处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难点和问题。
“毒驾不像酒驾,很难让我们作出判断。”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秩序管理科科长张卫民告诉记者,“毒驾”隐蔽性强,不易被执勤民警发现。近年来查处的“毒驾”案件中,除了线索举报,主要是执勤民警凭借个人经验通过观察判断,或是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现的。
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张强也表示,即使在路面执勤现场一般也很难确认驾驶员是否就是毒驾。路面检查中,缺少快速发现毒驾违法行为的方法。“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主要通过尿检,这就给路边筛查带来很大困难,因为受时间、空间、执法依据等因素的影响,在路边采集尿液的样本用于筛查,可行性不高。我们在发现可疑人员后,必须把人员车辆带至辖区派出所进行尿检,才能确认是否涉嫌毒驾。”
毒品的成分复杂,服用过一些消炎药物、感冒药物后,检测也会产生阳性反应,因此毒驾的概念难以认定,是阳性反应就代表了毒驾,还是查获了物证如毒品、针管等才算毒驾?毒品对人的影响会随着时间递减,一些人吸毒数天后仍能检测为阳性,吸毒多长时间才算是毒驾?
“认定毒驾标准缺位,这常让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感到困惑。目前,针对酒驾有《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标文件进行规范,而对于毒驾行为,则缺乏相应的认定标准。”张强无奈地表示。
毒驾者拒不配合也增加了民警的执法风险。张卫民告诉记者,由于吸毒后精神亢奋,容易引发过激行为,而在执法过程中,交警对涉嫌“毒驾”人员带离、尿检等缺乏相应的法律强制措施,加之吸毒人员携带传染性疾病的几率更大,一旦对方不配合,暴力抗法,执勤交警极易受到人身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潜在的毒驾人群量大,由此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南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朱华兵说,尽管法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但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隐性吸毒人员,此类人员在申领驾驶证时,公安机关在核验上存在盲区,即便是驾驶人体检也无法对此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
毒驾入刑刻不容缓
记者从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获悉,仅今年1至7月,该市便查获毒驾违法行为55人。对于毒驾多发的原因,江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刘浩平认为,现有法律对“毒驾”这一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是一重要原因。
禁毒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明确,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对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毒驾行为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则根据造成的严重程度,通常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刘浩平说,这就导致此类违法行为猖獗。
江阴市公安局副局长、市禁毒办主任卢刚认为,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首先应健全毒驾检测、查处机制。目前,检测吸毒驾驶主要采取尿检的方式,需要当事人配合,且当场无法鉴定,面临“发现难、现场控制难、取证难”的现象。
“建议在检测方面,进一步开发操作便利性与检测可靠性兼备的现场快速筛查技术方法,明确专门的检测机构,加强与公安交警执法机关对接,提高检测效率。在查处方面,制定交警查处毒驾执勤执法规范,明确现场保护、人员及车辆控制、证据保全、警种联动、快速鉴定等方面的规定,从而规范民警工作流程,为查处毒驾提供条件和保障。”卢刚说。
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卢刚建议,可参照酒驾、醉驾的罪刑处罚,即对已造成犯罪后果的实害犯,可依照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对尚未造成犯罪后果的危险犯,可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据记者了解,“毒驾”行为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得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打击制裁。例如,我国香港地区制定的《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规定,任何人驾驶时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不论驾驶能力有否因而受损,都属违法行为。违例者最高可罚款2.5万港元并处监禁3年,如属首次定罪,会被吊销驾驶执照不少于两年,再次定罪则不少于5年,可谓“毒驾”入刑的有力诠释。(马超 冯国松 苏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