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修订案8月9日获立法会全体大会一般性通过。法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竞选活动规范;二是加大打击选举不法行为力度;三是改善选举组织工作;四是完善议员的参选条件及兼任规定。
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当日在引介该法案时强调,此次修法是在2012年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取得政制发展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特区政府希望在当前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集中精力发展好经济,令居民安居乐业。
陈海帆指出,澳门特区政府认为,改善选举素质,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廉洁的选举制度,是民主发展的重要步伐。法案是在公开咨询基础上收集民意,结合现时选举制度,检视法律的可操作性而提案。在意见收集过程中,居民广泛认同四个修法方向并提出意见。
完善竞选活动规范
法案建议加入清晰界定竞选宣传和选举活动的规定,包括界定竞选宣传的定义,对竞选宣传的方式以非尽数列举的形式作出描述;同时引入竞选宣传活动的通知义务以及受理关于助选人的通知,以加强对竞选宣传活动的监管。
此外,法案亦建议修改选举开支限额的制度,明确各候选名单的开支限额,同时规定各候选名单的受托人,须向选管会提交详细的选举账目,并附同由注册核数师出具的账目法定证明。
打击选举不法行为
法案建议引入对作出《选举法》所规定的犯罪及轻微违反的法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且法人的刑事责任不排除作出有关选举不法行为的自然人之个人责任。
为避免在澳门外实施的一些违法选举活动无法适用澳门法律的情况,法案建议在“选举法”中新增规定,使“选举法”适用于在特区外作出的构成犯罪或轻微违反的事实。
此外,法案建议引入法人及参选人的申报义务。凡于选举日前第十五日至选举日,于特区以内或以外举办任何向成员提供福利的非竞选活动,尤其是提供餐饮、旅游、娱乐、发放津贴及礼物等活动的某些法人必须申报;不履行申报义务构成轻微违反,可科处罚。法案建议规定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廉政公署及治安警察局为负责处理轻微违反的机关。
改善选举组织工作
法案建议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须在选举年的前一年委任。同时扩大选管会的组成,建议由一名主席及至少五名委员组成。
法案亦建议将提交提名委员会合法存在之证明的申请日期与候选名单提交期限届满之日之间的期间由十日至少延长至二十日,并制定有别于《行政诉讼法典》规定的司法申诉和上诉裁判的期间和步骤,以便可以在提交候选名单期限届满之前作出司法裁判。
此外,法案还建议受托人可就关于拒绝证明提名委员会合法存在的行政决定,无须提出异议而直接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完善议员参选条件
在完善议员的参选条件及兼任规定方面,为增加候选名单的认受性,法案规定必须于提交候选名单之前于银行账户存放澳门币25000元,并订明不退还该存放款项的情况。
另外,为避免出现议员双重效忠的问题,法案对不得兼任以及无被选资格的规定作出了修订。法案规定,议员在任期间不得担任外国的联邦级、国家级、地区级或市级议会或立法会的成员以及政府的成员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同时,于外国担任上述官职或职位的据位人亦不得参选澳门的立法会选举。
法案还建议规定透过直选或间选选出的立法会议员如果放弃其议员资格,不得参加因此导致出现空缺之补选。 (彭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