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设为首页 | 我要投稿
长安播报

江苏连云港:监督立案一起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

2016-08-11 11:04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黄海英
字号  分享至:

  根据一条新闻线索,检察官对一起在BRT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致使BRT横停车道,造成交通拥堵的刑事犯罪进行立案监督。近日,法院对涉案男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2015年10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的检察官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在当地一辆BRT公交车上,一名醉酒男子发现乘车过了站,要求驾驶员停车未果后,对驾驶员进行殴打并抢夺方向盘,致使车辆方向突然转变,横在马路上,造成交通拥堵。肇事者孙某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职业敏感让检察官产生了疑问,“从报道的情况看,这名醉酒男子先是用手中塑料袋里的爆米花砸向驾驶员,并用力打驾驶员的手,同时抢拽方向盘,导致车辆方向失控,横停在机动车道上。事发时,车上还载满了乘客。”检察官认为,孙某的行为发生在满载乘客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导致驾驶员无法正常驾驶车辆,有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危及车上乘客及路人的生命安全,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连云港市检察院遂将这一线索及时通报给该市连云区检察院,该院核实有关情况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8日向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BRT车速不快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人认罪态度较好等三条理由,连云区检察院指出:“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危险犯,不要求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结果,行为人殴打驾驶员以及抓抢方向盘的行为,不仅危害到BRT车上40多名乘客生命安全,还危害到整个交通道路上其他车辆上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第二,行为人应当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而放纵此行为的发生;第三,行为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不应当处以行政拘留。”该意见得到了连云港市检察院的支持,连云区检察院遂于2015年12月1日发出《通知立案书》。12月9日,连云公安分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1月18日,行为人孙某投案自首。1月29日,孙某被依法批准逮捕。(卢志坚 范伟义 马睿晗)

相关报道

问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失责必问决不是口号,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行动。

直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

银行卡被盗刷用户遭遇索赔难 谁该承担责任?

若客户未能妥善保管卡片造成卡片丢失,或是造成了信息泄露,客户方面实际是存在一定过失责任。

致敬守正义斗腐败的检察人

“查办贪官不是目的,让更多官员保持廉洁性才是根本。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起到了这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