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了么”外卖送餐员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将同向行驶的学生赵某撞伤。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饿了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4月16日中午12时左右,赵某刚从高考辅导班下课,由北向南往家走,在行走至海淀区志新西路学院路20号院附近,被一外卖送餐的电动车从后方撞到,造成赵某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电动自行车的司机张先生负全部责任。事发时,张先生正为“饿了么”外卖送餐中。因此,赵某将张先生及经营“饿了么”的上海拉扎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同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14.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另外,康复费、美容费、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保留再次起诉的权利。
法庭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拉扎斯公司)辩称,其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时,张先生正从事外卖送餐中,认可其职务行为。为赵某前期垫付了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事故张先生负全部责任, 张先生作为拉扎斯公司员工,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故拉扎斯公司应赔偿赵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5.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