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2016-08-05 16:40  来源:深圳晶报

  “繁案细审、简案快审,繁出精品、简出效率”。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广东省深圳法院逐步建立和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实行“简案简办快办,繁案细办精办”,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法院审判的质量与效率。

  制定改革方案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什么叫做案件繁简分流呢?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在合理界定案件“繁”、“简”标准的基础上,将大部分简单的民商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审结,以提升审判效率,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那些经过分流进入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中,正所谓“繁案细审、简案快审,繁出精品、简出效率”。

  如何合理界定案件的繁简?为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全市法院“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制度,综合考量案由、标的额、诉讼请求、法律关系、证据情况、当事人情况、矛盾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了适合速裁、快执的各类简单案件具体、可操作的界定标准体系。

  对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件,法院采取与之相对应的审判模式:符合速裁条件的简单案件,法院指定专门的速裁法官和速裁团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速裁程序处理;符合快执条件的简单执行案件,由法官根据执行财产查询的情况指定执行员负责执行;不符合速裁快执条件具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则随机分配给全体法官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资历较深的法官审理。

  “这就像是在医院看病,感冒等小病可以直接看简易门诊,疑难病症则由资深专家来会诊。” 一位业内人士如此形容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改革。

  简化办案程序 提高审判质效

  诉讼案件有繁有简,诉讼程序却“一视同仁”,这使得有些简单案件的当事人因耗时的法律程序而却步。

  推行“简案快审”,是深圳法院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第一步。

  2012年开始,深圳法院全面推行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改革,基层法院设立速裁法庭,实行“门诊式”、“要素式”审判。

  所谓“门诊式审判”,是指设法官专门负责审理速裁案件,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标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简易民商事案件,交由专门设立的速裁庭或审判人员集中审理,甚至在一天内就可以完成全部流程。

  最先试水“门诊式审判”的,是罗湖区法院。这里的速裁法庭就像医院门诊室,法官开庭一个接一个,中间不休息。庭审程序可不区分法庭调查、辩论阶段,直接进行质证、焦点辩论等实质性审理,大部分案件法官可当庭宣判。

  速裁程序要求法官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出判断,会不会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呢?据了解,深圳法院探索建立了庭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并重的审理模式,将大部分审理案件的准备工作放在了庭前。如在庭前准备工作时会进行固定诉辩意见、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等事项,以达到简化庭审环节的目的,庭审则重点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调查和辩论。

  法院不仅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明确标准,并且会在庭审前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庭审中,一旦案情发生变化,法官还可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确保公平公正。

  同步推进裁判文书简化改革

  与“门诊式庭审”相辅相成的,是裁判文书的简化改革,两者充分契合速裁案件“速审、速判”的程序要求。

  2012年4月,宝安区新安街道的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倒闭,拖欠141名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高达200万元。员工们在劳动仲裁胜诉后,得知公司方提起诉讼,一想到数月后才能拿回血汗钱,群情激愤。

  宝安区法院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后,2天内做出宣判,并迅速制作令状式判决书当庭送达给各方当事人。141名员工拿到判决书后,情绪缓和下来:“没想到人民法院从立案到作出裁判仅用了2天。”

  2012年以来,深圳法院在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改革的同时,同步推进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改革,推出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三种简化裁判文书。

  当事人依照裁判文书要素举证,可以更直接、明白地参与诉讼;法官更准确地厘清争议焦点,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最终形成的裁判文书要点一目了然、裁判逻辑清晰可见。部分案件当庭即可拿到裁判文书,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服判息诉率明显提高。

  虽然裁判文书进行了简化,但深圳中院为保障当事人权利,要求全市法院庭审都要全程录音或录像并附卷保存,供当事人调取或复印庭审笔录,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官对判决进行答疑。四年多来,裁判文书简化改革已成为速裁快审的“助推器”,案件提速增效更为明显,大大提高了法院庭审、送达、文书制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案件审理周期、法官月均结案均有较大幅度提高。

  院、庭长回归审判一线 审理疑难案件

  深圳法院每年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在全面推进“简案快审”的同时,“繁案细审、繁出精品”也显得尤为重要。

  法院的院、庭长基本都是从优秀法官一路走来,可以说是每个法院的审判精英。深圳法院进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后,通过选拔优秀法官担任主审法官或审判长,把院、庭领导编入合议庭,使原来更多从事案件审批把关工作的优秀法官,回归到审判一线。不少疑难复杂的普通程序案件,由这批资深优秀法官为代表的法官群体承担起审判重任。

  据统计,2015年,全市法院院、庭长直接承办和担任审判长参审案件69275件,占全市法院结案总数的30.9%,同比上升5.2个百分点。其中深圳中院、庭长直接承办案件3413件,担任审判长参审案件10349件。

  法律界人士认为,让法院院、庭长回归法官审判职能,不仅能够有效整合司法资源,还可以通过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繁案”,起到示范效应,提升审判质量,有效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深化改革 实现简单案件再“提速”

  2015年4月28日,龙岗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被告人当庭认罪。法官随即当庭宣判并送达裁判文书,庭审过程仅用了3分钟。这是该院审结的首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

  多年来,深圳法院一直不断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使其适应法院办案新形势的需求——

  2014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深圳被确定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地区,全市法院积极创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刑事速裁案件结案周期平均缩短20天,有效提升办案效率。

  今年6月开始,深圳中院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基础上,在全市法院全面深化“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机制改革,努力构建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

  目前,全市法院已经组建了35个民商事案件速裁团队、9个刑事速裁团队、19个快执团队,并在各派出法庭设置专门的速裁审判团队或速裁法官。其中,深圳中院民商事案件速裁合议庭按照“一个合议庭,一年办理1000宗案件,结案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标准确定了任务量。

  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法官能根据案件难易程度,从个体上科学分配自身工作时间和精力,实行简案简办快办,繁案细办精办,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审判效率。

  “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在实现全面深化一个多月以来,采用速裁机制办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根据6月底的统计数据,共有30777件案件被分流出来适用速裁快执程序,办案周期大幅缩短,其中刑事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仅为10天、民商事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到30天,快速执行案件的平均执行周期仅为2个月。

  下一步,深圳法院还将进一步深化“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涵盖包括一审、二审在内的各审判领域和执行工作,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用少部分的法官办结大多数的简单案件,实现简单案件的再“提速”,确保“繁出精品、简出效率”。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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