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名离婚案当事人威胁辱骂办案法官长达一小时,法官、法警再三制止无效,法院最终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施行后,武汉法院首次对辱骂法官当事人作出处罚。
2015年8月11日,江岸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9月24日由审判员夏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报请批准裁定转入普通程序。2015年12月14日,由审判员夏煜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饶怡群、黎显爱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全某与被告王某系自由恋爱,2009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事后未及时进行沟通,致使双方分居。
2015年12月17日,江岸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全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王某人民币34.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除一台电视机归全某所有外,其他均归王某所有。
在法定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并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意见。
2016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王某未经法院通知来到江岸区人民法院永清法庭,不顾值班人员劝阻冲到办案法官夏煜办公室,情绪十分激动,既不表明来意,也不说明理由,直接对法官肆意辱骂、威胁恐吓,言语不堪入耳,长达一个小时之久,法官、法警再三劝说制止均无济于事。
根据王某行为,8月2日,江岸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罚款1000元,限其8月9日前缴纳。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8月3日,被处罚人王某已到永清法庭向法官当面道歉,并出具具结悔过书。(刘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