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远湘,女,现年43岁,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她不求有光彩的人生、高尚的荣誉,只求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服务人民,回报社会。
“用法律来帮助弱势群体,是我的追求”
“用法律来帮助弱势群体,是我的追求。”雷远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常用这句话来向群众表达自己的夙愿。 2015年1月,岑巩县注溪镇的村民王某在镇远县羊坪镇为陈某修建房屋时,因支撑架不牢,不慎从二楼跌落,受伤严重,当天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20多天的抢救脱离了危险。王某家庭经济有限,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因建房的承建人是同镇人,其家属于第二天便找到注溪镇政府,请求出面协调解决医疗费问题,同时向岑巩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雷远湘受该法援中心指派,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参加了此次调解。协调中,雷远湘了解到,修建的房屋是由陈某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杨某,杨某又将打圈梁部分工程分包给同样不具有资质的杨某某,伤者王某则是杨某某雇请的临时工。当时伤者的家属很多,情绪都非常激动,雷远湘耐心向伤者家属反复解释与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要求杨某某要积极想办法对伤者进行救治,尽最大努力恢复伤者的身体健康,通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初步意见,先由杨某、杨某某、陈某共同垫付医药费,待王某出院后再协商赔偿事宜。王某出院后请求杨某等三人赔偿时,三人却以种种不正当理由互相推诿责任,拒不赔偿。雷远湘安慰伤者,不要失望和气馁,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雷远湘为其代写了起诉状,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诉讼中,雷远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凭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据理力争,最终为王某争取到8万元赔偿款。
“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
雷远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不论是民事诉讼代理,还是刑事诉讼辩护,她都尽职尽责,力求让受援人满意。有人对雷远湘说,律师辩护是在为坏人说话。“他们不是坏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虽然犯罪了,但他们有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雷远湘郑重地回答。2014年至2015年间,雷远湘为3起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辩护,其死缓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3起案件的受援人均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5年7月,岑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雷远湘担任被告人邓某故意杀人案(杀害其妻)的一审辩护人。她通过反复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邓某,掌握了邓某故意杀人是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的这一重要事实。她调查了解到邓某的妻子,也就是该案的受害人在家庭处于强势地位,邓某的情感长期被压抑。雷远湘还对邓某同村的多名知情人进行了调查,他们均反应其妻子在家庭生活中虽然较强势,但两人还是较和睦,外出做生意,吃饭是同用一个饭盒,而且都是其妻子先吃,邓某后吃,这就说明了邓某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再从事件的起因分析,邓某就是为了阻止其妻子在阳台上大声喧哗,影响家庭名誉,因其妻子不听劝止,邓某便拿刀威胁,两人在扭扯中,其妻子被刺身亡。这一点从邓某供述其在案发前经常与其妻子沟通婚姻关系问题,可证明邓某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而不是要剥夺他人生命,邓某将其妻子致死,属过失杀人。最终,法院采纳雷远湘的辩护意见,认定邓某不存在主观故意杀人,属过失致人死亡,遂判处邓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律师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律师办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雷远湘常常这样说。 2014年12月,雷远湘接受岑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陆某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接受案件后,雷远湘通过查阅卷宗,两次约见被告人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她通过阅卷得知,2014年1月19日,张某、杨某经吴某介绍并洽谈购买毒品事宜。次日,被告张某、杨某、吴某来到广东番禺后,吴某先在QQ上联系陆某,陆某将吴某接到家中,陆某与吴某商议后由陆某联系上家“黑鬼”,在“黑鬼”那里买了100元的冰毒试吸后才谈价格。随即张某、杨某二人拿了12400元给陆某转交给“黑鬼”,“黑鬼”遂把488克冰毒送到陆某处,陆某再把毒品转交给张某和杨某。由于张某、杨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就把毒品交给陆某保管。几天后,张某在陆某家的桌子上将毒品拿走。通过查阅卷宗,结合庭审情况,雷远湘提出两条辩护意见。第一,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陆某既没有出资购买毒品也没有销售毒品,出资方是张某和杨某,出售方是“黑鬼”,陆某只是起到了中介的作用,只得1700的中介费,所以张某、杨某并不是向陆某购买毒品而是向“黑鬼”购买。陆某在整个毒品购买、销售环节中既没有出资,也不是毒品拥有者,陆某的行为只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陆某仅参与一次贩毒活动,自归案到庭审,一直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黑鬼”的有关情况,并当着公安机关的面打电话给“黑鬼”,足以说明陆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态度是诚垦的。根据相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雷远湘的辩护意见,对陆某从轻处罚,判处陆某无期徒刑。遵从了“依法量刑,酌情从轻的”的判处原则。
这仅仅是雷远湘依法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在她从事法律服务职业的生涯中还有许多。她办理的案件中,大多数案件的辩护或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其尽职尽责的办案态度,严格依法办案的作风,深得受援人和群众的称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周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