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州法院通报上半年执行工作情况 公布典型案例

2016-08-04 10:35  来源:伊犁新闻网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后简称伊犁州法院)召开伊犁州直法院2016年上半年执行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总结了今年上半年伊犁州直法院执行案件收结案概况、贯彻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具体举措,通报了审理的3起典型案例。

  今年上半年,伊犁州直法院2016年上半年新收执行案件8254件,旧存2725,共收案10979件,占州直受理各类案件总数的32%;执结4392件,结案率为40%,执结标的到位总额810256295元。去年同期收案686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执行案件同比上升了60%。

  发布会上,伊犁州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杨国栋说,伊犁州直法院通过一系列具体举措贯彻落实执行难问题。如开展了执行案件清理工作,全面清理案款;规范执行案件立案登记,对长期未结执行案件进行清理,加大执行力度,目前清理台账中的案件执结率已达86%。

  据悉,去年年底,州直11家法院已全部建成并开通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了与全国范围内的21家银行联网。今年上半年,州直法院又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实现了信息共享,可以快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信息,最大限度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州直法院正在积极推进各基层法院与当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网络连接,对攻克执行难案件将发挥重大作用。

  同时,伊犁州直法院不断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批量纳入转为常态化。目前共发布自然人1291人,法人124个,纳入后因履行义务而屏蔽的自然人94人,法人9个。伊犁州法院要求州直各法院加强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和活动空间。此外,州直法院还通过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创新探索工作思路等多举措,解决法院执行难等问题,并取得了一定实效。据悉,今年伊犁州直法院共司法救助53案,发放司法救助款831088元;移送拒执罪2件2人,均已定罪量刑,采取拘留措施157人次。通过打击拒执罪,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凝聚共识,形成声势,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

  发布会上,伊犁州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于雷就群众普遍关注的司法救助、“老赖”问题等进行了现场解答。

  典型案例:

  1、司法救助案例

  伊犁州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库别克·木汗开勒木与被执行人克力木江·吾斯曼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的(2015)伊州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丧葬费24921元。法院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反复做工作后,被执行人近亲属同意赔偿5000元现金和价值6500元的一头牛。执行法官从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了解到,申请人生活困难,系该村低保户,自被害人死亡后,申请人倍受打击常年生病吃药,行动不便,无劳动能力,只能靠低保维持生活。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州法院向伊犁州党委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金13421元,州委政法委批准13000元,州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将案款24500元发放给申请人,成功化解了矛盾,实现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拒执犯罪案例

  伊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建与被执行人库尔班江·提力瓦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人赵建于2012年4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伊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伊县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受害人赵健医疗费14574.44元,护理费1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伤残赔偿金32040元,鉴定费630元,交通费500元,总计49288.44元,减去合作医疗已支付的4400元,还应赔偿44888.44元,伊宁县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于2012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谈话,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库尔班江·提力瓦力地谈话敦促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始终不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月14日伊宁县法院对被执行人库尔班江·提力瓦力地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执行措施,拘留到期后被执行人库尔班江·提力瓦力地仍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拒绝执行。伊宁县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被执行人库尔班江·提力瓦力地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伊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10月27日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向伊宁县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3日伊宁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该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鉴于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伊宁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库尔班江·提力瓦力地拘役4个月,缓期6个月执行。目前被执行人库尔班江·提力瓦力已向申请人赵建履行了案款20000元。在本案中,法院有效的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对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3、失信被执行人案例

  伊宁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执行一案,2005年9月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伊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杨某材料款29175.2元。该案立案执行后,伊宁市法院执行法官于2005年10月17日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拒不履行义务,且担保人王某某(王某女儿)也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之后一直躲避不见。直到2015年5月,伊宁市法院依法将王某及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有关部门对其实施信用惩戒。2016年初,担保人王某某因需乘坐飞机出国,被机场告知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不能购买机票,打乱其原计划行程。此时,王某某才意识到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严重后果。2016年3月6日王某某主动到伊宁市法院执行局找到案件的承办法官,表示愿意偿还所欠债务,案件得以圆满执结。(记者 陈新梅)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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