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公开宣判大会,对邵成钢等8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宣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贩卖、运输毒品犯孟德本、张远洋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贩卖、运输毒品犯孟德本,男,53岁,汉族,天津市人,捕前无职业。2003年11月因抢劫、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2010年 12月刑满释放。2012年3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系累犯。2011年7月间,孟德本赴广州市出资人民币8万元通过陈某(已判刑)为其购买甲基苯丙胺 (冰毒)300克邮寄回天津市贩卖。2012年1月,经孟德本提议,与陈某预谋共同从广州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回津贩卖牟利,并商定陈某出资40万元,孟德本出资24.6万元。2012年2月10日,经陈某联系,二人购得甲基苯丙胺后藏在仿玉工艺品中运往天津市。同年2月16日23时许,孟德本与陈某途经本市西青区芥园西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993.63克。2012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在搜查孟德本在本市的租住处时,查获其藏匿的手枪一支,子弹7发。
罪犯张远洋,男,37岁,汉族,天津市人,捕前无职业。2009年3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四五月间,张远洋经狱友陆某(同案犯,已判刑)介绍,结识了陆某的同乡秦某(同案犯,已判刑)。同年6月底 7月初,张远洋通过陆某与秦某联系,欲从秦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000克予以贩卖。7月4日至11日,张远洋陆续向陆某的银行账户汇入购毒款共计33万元,陆某分别以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的方式交给秦某。16日,张远洋与其表弟毕某(另案处理)取货后驾驶轿车载陆某一起返回天津市。车行至津保高速杨芬港收费站时被拦截,公安人员将张远洋、陆某等抓获,当场从该轿车后备厢三个编织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包,共计4892.70克。2014年7月4日,吸毒人员张某电话与陆某商定从陆某处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次日,张远洋按照陆某的要求,将5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张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宝国、吕家海、陈留华、吴波、张永、潘恩策、马宝寅均为本市吸毒人员。各被告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至案发前,分别结伙或单独向广东省贩毒人员邵成钢购买毒品,运输至本市进行贩卖。邵成钢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宝国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吕家海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留华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波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永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潘恩策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马宝寅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