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记者从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代替他人考试案件,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张某拘役两个月,并罚款一千元。
2015年12月初,90后广元男子李某、张某在曹某某的安排下,分别持王某某、朱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以两人名义参加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某艺术类专业考试。曹某某为李某、张某安排住宿,并承诺考试后,将根据成绩,给付两人4000元到8000元人民币不等的报酬。在替考过程中,两人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
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遂做出以上判决。(锦法宣 客户端记者 毛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