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不还对抗执行这些人被判刑
河南省法院发布10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
7月27日上午,河南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情况,并发布了10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省法院党组成员、巡视员蒋克勤,省法院执行局局长周明杰出席了发布会。
蒋克勤介绍,2016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向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录入信息137426例,是去年同期发布数量(37363例)的3.6倍,失信名单总发布率达到97.3%,公布失信名单工作已经形成常态化。上半年,全省法院共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1493人,17248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蒋克勤表示,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为“老赖”打造无钱可赚、无心可按、无福可享、无路可逃的“四无天地”。同时,全省法院将继续坚持公诉与自诉并重,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在全社会形成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气势。
案例1
拒不履行判决拘留仍不改被判刑1年6个月
●基本案情
鹿邑县法院审理余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4年8月11日判决余某偿还周某本金9万元,利息3448元。该判决生效后,余某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周某向鹿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25日,鹿邑县法院决定对余某司法拘留15日,在司法拘留期间,余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据调查,被告人余某从事多年建筑行业,具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在法院执行期间,其将个人所有的一辆奇瑞牌轿车转移至他人处。
鹿邑县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以被告人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余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其名下汽车转移他处,并且其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隐藏、转移个人财产对抗执行被判刑1年
●基本案情
鹤壁市山城区法院审理李某与原告胡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判决李某付给原告胡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92066.18元。该判决生效后,鹤壁市山城区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2014年7月至2016年年初,李某为逃避法院执行将其工资收入转移至其弟的银行账户内。
鹤壁市山城区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藏、转移个人财产的行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3
银行账户有钱拒不履行判决也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刘某诉李某等人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判决,限李某及其妻子偿还刘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332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等人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17日,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在建设银行安阳分行的个人账户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有大量资金进出,共计进账272万余元,出账266万余元。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典型意义
法院的裁判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被告人李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上有超过判决确定履行数额的资金,其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却拒不履行。其行为侵犯了法律的权威,李某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4
有钱不还、对抗执行两年先拘留再判刑
●基本案情
李某与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新蔡县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30日、2014年3月16日判决马某赔偿李某120284.2元、98635.77元,马某均未提出上诉。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后,马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没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法院曾两次对马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执行完毕后马某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且于2013年9月18日从新蔡县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取出现金2.7万元。
新蔡县法院于2016年4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的执行历时两年,其间被执行人一直不报告财产,且有钱不还,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5
不还钱、不到庭躲避执行换来刑罚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郭某分别向陈某、段某借款18.5万元、7.5万元,并分别欠刘某、张某等6人的工程机械使用费3万余元。后陈某、段某、刘某等人分别向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偿还欠款及利息。2014年8月至11月,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和信阳市中级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郭某偿还共计本金及同期银行利息,但被告人郭某始终采取躲避的态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后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某始终采取躲避的态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依法惩处。法律是全社会每个人的行为准绳,漠视法律,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案例6
一年盈利30万元就是不还钱被判刑后悔莫及
●基本案情
柘城县法院审理了李某与商丘市某汽车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并于2015年7月8日判决被告人李某偿还原告商丘市某汽车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47333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自动履行,商丘市某汽车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向柘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8月24日,柘城县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李某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经查证,2012年至2015年,李某用借款购买了两辆大货车分别在武汉、许昌等地从事运输,年盈利30万元以上,有能力履行判决,但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2016年4月29日,柘城县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使用两辆大货车从事运输,年盈利30万元以上,有能力履行判决,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7
面临刑罚主动履行判缓刑体现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巩义市法院审理孙某诉姚某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7日判决姚某支付孙某11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人姚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孙某于2010年7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自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姚某承建了商用房建设工程,先后共结算出工程款313万余元。因姚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分别于2011年1月9日和2013年1月30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
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姚某与申请执行人孙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姚某一次性支付给孙某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共计14万元,并取得了孙某的谅解。
巩义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能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孙某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故于2016年6月2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姚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其之后能积极履行并取得对方谅解,才使得法院对其宣告缓刑,这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8
出售法院查封财产被判拘役4个月
●基本案情
张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判决偿还张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王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于2012年7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8月29日,法院作出裁定查封王某位于濮阳市华龙区新习乡小堤村村口养猪场内的成猪104头。后王某明知上述查封情况,仍将查封的成猪出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偿还张某借款5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将剩余执行款10万元交到法院,张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并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华龙区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4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某作为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义务人,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华龙区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4个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9
欠债不还买房又买车认罪悔罪被判缓刑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3日,林某因为建房同同村村民林某甲发生争执,遂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林某甲撞伤。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林某赔偿原告损失129099.2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林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林某甲向漯河市召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林某在2011年12月份在本村临街购买6间房屋用于销售农资,2013年2月又购买了农用三轮车一辆用于运输。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林某司法拘留15日。期满后,林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于2016年3月4日向法院控诉。
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当庭认罪,并积极筹措资金,于庭审结束后将赔偿金130100元交到法院。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从轻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林某在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采用隐匿财产、拒不如实申报经济收入等方法拒不执行,法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仍不能让林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林某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判处适用缓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
案例10
非法转移被冻结款项300万元性质恶劣被判2年10个月
●基本案情
登封市法院受理王某、倪某与邓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将邓某在河南某矿业公司的工程款300万元予以冻结,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邓某将该300万元工程款非法转移给他人,致使登封市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
登封市法院依法以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邓松峰明知其工程款300万元已被法院冻结,仍将该工程款非法转移给他人,致使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邓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被告人邓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依法应予惩戒。该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