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科学性,适应鉴定人出庭制度这一新常态,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对鉴定意见的采信率,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陕西省司法厅出台《关于推行阳光司法鉴定机制的意见》,决定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推行阳光司法鉴定机制。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甚至于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因而被称之为“证据之王”。
阳光司法鉴定机制以“三严格”、“四公开”、“ 八统一”为抓手,以公平、公开、公正机制为内容,涵盖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委托受理和实施、出具鉴定意见、出庭作证等全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平机制。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上,从许可登记、编制名册和公告等方面,做到“三严格”(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审核)。对待每个申请登记的机构和人员一视同仁、公平受理和许可登记。在编制名册和公告上,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与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做到公平对待。公开机制即推行司法鉴定机制要“四公开”(依据公开、程序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外,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程序、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意见,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工作流程等都必须公开。公正机制即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鉴定机制。司法鉴定过程实行“八统一”(统一受理、统一签订委托书、统一收取鉴定费用、统一指派鉴定人、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档案管理),为司法活动提供科学、准确的司法鉴定意见,做到依法监管、公正鉴定、执业为民,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
在全省推行阳光司法鉴定机制采取以点带面、现场考察、指导督查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重点是学习掌握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政策文件,以西安市检察院实行的《司法鉴定公开制度》为范本,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集中3个月时间全力推行阳光司法鉴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