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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发言摘登

2016-07-30 07:55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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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召开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推开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作出部署安排。山东省司法厅、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当地分会场先后发言,介绍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今天,择要刊发4个单位的发言摘要。

  强化保障提升监督工作质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检察院会同市司法局在全国率先完成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率先制定出台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实施办法,在多个方面突破创新。

  强化沟通,形成合力,推进选任管理改革。北京市检察院结合北京市区域实际和检察工作情况,科学研究确定选任方案,共选任120位人民监督员。坚持广泛化选任与严格的资格审查相结合,使选任工作的民主性,监督员的来源广泛性、代表性和人员素质都得到了充分保证,整体结构更加优化:一是公民自荐比例高达21.7%,位居全国前列;二是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身份的监督员比例由71.4%下降为40.8%;三是打破以往律师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的限制,聘请11名律师进入人民监督员队伍。

  探索机制,创新模式,推进监督范围和程序改革。北京市检察机关及时出台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人民监督员抽选、回避、复议等工作流程,创新增设多项人民监督员履职服务内容:案件介绍同步视频化,承办部门要将全部案件情况、证据材料、提讯录音录像等制作PPT,在汇报时同步播放,帮助监督员更加直观地了解监督所需信息,保证监督评议质量。突破以往仅有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的局限,安排发案单位代表向人民监督员全面汇报犯罪嫌疑人日常表现、悔罪表现、与受害人达成谅解情况以及开展系统教育整改情况,保障监督员全面、充分掌握监督所需信息。

  强化保障,加强服务,提升人民监督工作质效。北京市检察机关成立了专门的人民监督办公室,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与市司法局联合建立监督员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常态化培训机制,在开展集中培训之外,邀请新选任的监督员观摩具体案件评议,熟悉评议程序;采取“资深监督员与新任监督员分别抽选”的约请模式,保证每个案件都有一定数量的资深监督员参与评议。

  坚持三个突出落实改革措施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在全市全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中,共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136件,其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等改革后新增“四种情形”8件8人,有效提升了案件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突出外部监督,全面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各项举措。武汉市检察院把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个处室,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大力推进人民监督员评议厅建设,目前全市已有75%的基层院建成评议厅,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中场所不固定、视频资料保管不完全、查阅资料不方便等问题。

  突出全程监督,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武汉市检察院下发《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形告知书》,明确反贪、反渎、批捕、公诉等业务部门在办理涉及职务犯罪案件时,告知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程序等。对未在规定环节履行告知,或是告知文书未入卷的,作为案件质量问题予以通报。全方位引导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先后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公开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听证52次,参加信访申诉接待、见证查封扣押款物134次。

  突出规范监督,有效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效果。武汉市检察院规范案件汇报的刚性要求,在案件监督前,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提供详细的案件汇报提纲,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全面分析证据,并摘录重点法律条文予以说明。案件监督中,承办人通过播放PPT或多媒体进行示证,必要时,还可以调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录音录像,从而保障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规范人民监督员评议结果的处理程序,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严格落实案件处理结果告知制度,及时向人民监督员进行反馈并听取意见建议。

  注重严格选任确保队伍质量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积极稳妥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积累了经验。

  注重协调配合,着力健全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重要事情协商、信息交流等制度,协调解决改革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健全并严格落实职责分工、督办协调、督察落实、考评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每项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研发推广全省一体、司检共用、实时互动、信息共享的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提请监督、抽选履职、考核奖惩等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注重严格选任,着力确保队伍质量。一是严格选任条件,不随便降低标准,不刻意拔高要求,把不宜、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排除在外。二是科学分配名额,根据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选任名额,将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纳入选任范围,扩大社会覆盖面,优化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三是严格选任程序,确定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发布公告、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社会公示5个环节,对各环节的文书资料加以规范,对各环节应把握的关键点进行重点标识,做到了统一规范、操作性强。四是严格组织考察,在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基础上,组成联合考察组,采取“一问卷、二见面、三回访”的办法,对拟任人员进行逐一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选任质量。

  注重监督管理,着力提升履职效能。山东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培训、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组织编写《人民监督员工作指导手册》,并将人民监督员履职、培训、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采取专家授课、座谈讨论、人民监督员上讲台等多种形式,先后举办培训班13期,累计培训1900余人次。规范随机抽选程序,设置回避审查环节,确保抽选公平公正。截至目前,全省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案件100件,参加检察机关各类活动1173次。

  严格选任规范管理深化改革 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与市检察院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严把“三关”,确保选任质量。严把“条件关”,温州市司法局与市检察院联合发布温州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选任条件作出详细规定。严把“审核关”,在检察院和法院、公安、税务局等部门协助配合下,对候选人的相关情况进行逐项查询,并到其工作单位、社区街道进行走访。三是严把“比例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44人,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占36%,合理兼顾年龄、地域、党派、专业背景等因素。

  规范程序,确保监督有效。规范人员选派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评议告知单后,立即启动人民监督员选派程序,结合地域远近、专业背景等因素,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3到5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规范监督保障工作,案件监督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后勤保障、经费保障和沟通协调工作,填写案件监督评议管理登记表,动态跟踪、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完善监督启动程序,对监督启动过程中发现的程序问题,及时沟通协调,推动程序完善。

  建章立制,确保管理有序。建立选任管理制度,温州市司法局与市检察院联合建立人民监督员选任、指派、履职、培训、考核奖惩、通报反馈等制度,“一人一档”建立电子档案,详细记录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培训、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建立“分级负责、片区监督、小组自助”管理机制,在县司法局设立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配合做好选任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定期交流与日常沟通协作机制,与市检察院实行“半年一次联席会、一年一次通报会”制度,反馈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建立日常协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人民监督员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回避、保密、主动提起监督等机制。(周斌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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