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该规定是对2013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又称“70条”)的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围绕解决降低准入门槛、减轻税费负担、拓宽融资渠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在扩大民间投资、推动“双创”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等方面,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本次修订并非面面俱到,更多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聚焦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强调政策的精准度和指向性。明确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双创”发展为新的发展方向。
在全面总结原“70条”政策试行效果的基础上,此次修订务求最大限度地放大政策效应,以坚持效力只增不减,将中央政策与我区实际相结合,统筹发挥政策合力,同时着力激发内生动力。针对企业反映有些政策原则性强、执行力弱、“好看不好用”进而导致“政策悬空”、难以落实等问题,新规定重点在落地见效上下功夫,对规定条款的适用范围、支持标准、资金额度和办理时限等方面尽可能予以明确,使执行者和受益人都一目了然,避免了政策落实的曲解走样、推诿扯皮。
新规定从放宽准入条件入手,取消经过商事制度改革已经固定下来的10个条款,新增加4个条款,明确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准入标准,同时,实行普惠性金融、财税、价格、收费、土地等政策,以确保非公企业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务管理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国企同等的待遇,一视同仁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赵嘉琛 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