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修订新规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即日起至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此次修订保留了大部分条款,修改内容主要是与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不符的条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推行居住证制度,加强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办法》在居住证的定义、申领居住证的条件和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政府提供的服务和便利方面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一致,所以根据《条例》的规定对《办法》进行修改。
草案征求意见稿扩大了申领居住证人员的范围。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异地就读等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居住证。我区自2005年开始,允许考取自治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入学时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至今绝大多数新生选择将户口留在原籍。他们在学校所在地作为暂住人口理应享有依法申领居住证的权利。所以,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办法》第2条第3款“异地就读、就医、探亲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引进、交流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删除。
草案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定义。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办法》第4条第2款没有强调居住证持证人享有便利和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内容。此次修订,对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定义作了修改完善。
此次修订改动较大的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内容。增加了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7项便利。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布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8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政编码:530012。电子邮箱:gxfzb@163.com。联系电话:0771-2850694。(甘敏 王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