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检察院探索司法体制改革经验

2016-07-21 15:41  来源:法制生活报

  贵州六盘水检察院探索司法体制改革经验

   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自贵州省六盘水市检察院被列为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唯一的市级试点检察院后,该院严格按照统一部署,以“择优入额、清单授权、扁平增效、全程留痕、终身负责”为遵循,积极探索和逐步累积适合市级检察工作实际的司改工作经验,确保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稳妥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精心研究试点实施方案

  六盘水市检察院以当地实际为基础摸清改革需求,开展了机构编制、职数职级、队伍结构、办案数量、工作总量等基本情况的专题调研,召开党组会15次,院司改领导小组会议17次,派员到上海、海南、湖北、广东等地考察,深入了解第一批试点省份改革情况,为改革试点提供第一手资料和经验借鉴。

  该院于2015年初开始着手拟定《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办案团队组建方案》等4个子方案和检察官岗位设置、检察官权限规定等10个配套制度。《实施方案》数易其稿,10月,经省司改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在权限配置、岗位职责、履职监督、司法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贵州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该院司改工作,检察长袁本朴多次对该院司改工作提出要求,常务副检察长何冀具体联系指导该院司改工作,副检察长杨承志多次莅临该院调研指导,解读司法改革政策,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六盘水市委领导深入该院调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困难问题,给予极大支持。

  同时,该院还以“四个精心”,凝聚改革共识,确保队伍稳定工作:精心组织学习,加强政策解读。明确了“为何改、改什么、怎么改”等关键性问题;精心调研谋划,摸清思想动态。面向全院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开展了两轮实名制问卷调查,了解干警所需所盼;精心分类疏导,激发改革活力。深入开展谈心交心,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解释;精心组织练兵,强化素能提升。

  严格选任标准确保办案力量向一线倾斜

  在员额制检察官遴选工作中,该院进一步强调入额程序和条件规范化,按照“考核+考试+面试”的遴选程序,好中选优。该院有政法专项编制110人,有50人报考员额制检察官,实际入额36人(占政法专项编制32.7%)。

  从首次遴选结果看,年龄50岁以上的5人,占入额检察官14%,35至50岁的20人,占入额检察官的56%,35岁以下的11人,占入额检察官30%。首次遴选既保证了在一线办案的、实践经验丰富的检察员留在检察官员额内,又让年轻的、优秀的助理检察员能够进入检察官员额,为年轻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职业发展平台,同时,确保员额内检察官形成较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

  为确保办案力量向一线倾斜,该院在严控员额比例的基础上,通过对近三年检察办案工作的统计测算,确定了各业务部门所需要的检察官岗位数量,促使优秀人员、业务骨干向办案一线流动。

  坚持清单授权确保检察权运行符合司法规律

  该院组建了新型办案团队,确定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为基本的办案组织形式,实行专业化分工,扁平化管理。组建了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案件管理四个办案团队,每个办案团队下设若干办案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实行独任检察官负责制,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实行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制。针对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缺口大,办案组织难以组建的困难,探索在政法专项编制外,聘用50名办案辅助人员,由同级地方财政予以经费保障,形成了人员经费保障的六盘水经验。

  对侦监、公诉类检察官实行“充分放权”,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的一般决定事项授权给检察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不捕、不诉等重大事项仍明确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诉讼监督类检察官实行“部分授权”,一般诉讼监督自主决定权,相对重大的事项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自侦类检察官实行“限制授权”,将非决策性事项的自主权授予检察官,其他仍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同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全程同步监督,将员额制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全部纳入案件评查范围。深化检务公开,2016年以来,该院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2100篇。严格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试点启动以来,接待律师128人次,通过案件管理系统以电子卷宗形式为律师刻盘59次。

  该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正式启动以来,特别是新的办案机制正式上线运行以来,司法改革已初见成效。一线办案力量比改革前增加5%。改变原先由承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把关——分管检察长审批”的“三级审批”的办案模式,扭转了以往案件质量把控依赖于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办案思维,调动了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增强了检察官办案的责任心;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平均办案分别缩短了2天和10天。公诉案件退查率同比下降,没有出现无罪案件;案件办理从“入口”到“出口”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做到“放权”不“放任”,确保检察权的规范运行。(赵杉 谢慧灵)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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