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法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三家共同签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了典型案例。《意见》明确了公检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职责分工,捋顺了办理流程,明确了入罪标准,解决了涉拒执犯罪案件的证据问题,同时,明确了自诉主体问题和涉拒执犯罪的管辖问题,并规定拒不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天津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坚持“一性两化”推动执行工作开展的总体思路,不断加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开了新局面。经过全市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2016年上半年,新收案件进入良性循环。全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38917件,执结20041件。其中,实际执结14106件,占收案比例的36.25%,到位标的46981.73万元;终本方式结案5919件,占收案的比例为15.21%(占结案的29.53%);其他方式结案16件。
涉民生案件清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全市共排查出2015年12月31日以前未结涉民生积案15166件,涉案标的92404.38万元。截至6月25日,已执结1902件,执结率12.54%,执行到位6250.80万元。2016年新收涉民生执行案件6734件,涉案标的119429.51万元,已执结2884件,执结率42.83%,执行到位10034.18万元。
执行强制措施适用得到加强。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司法拘留570人次,罚款27人次,限制出境547人次;发出限制高消费令720人次;共公布12013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773人次迫于信用压力及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至6月25日共公布9099人次;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总共公布13511人次);全市法院共有8人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决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强制措施中,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一个重要抓手。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不断深入,实践中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案件时,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在争议的问题愈加凸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强制性作用的发挥,需要及时予以解决。特别是2015年7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可以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对拒执案件的自诉程序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为规范天津市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提高追究拒执犯罪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其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市高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总结了本市三机关打击拒执犯罪实践经验,联合依法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发布实施
典型案例公布
典型案例一: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涉案房屋和土地,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归案后坦白罪行,在宣判前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从宽处罚。
[案情摘要]2012年4月9日,曹某因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曹某某于201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曹某借款249万元并给付利息,如果逾期不还,便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折抵上述借款及利息,配合过户,并由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因曹某某逾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曹某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3月18日,曹某取得上述房屋及土地的权属,但曹某某拒不迁出上述房屋及土地。
2015年2月17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就曹某与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曹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迁出曹某所有的房屋及土地。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2016年1月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曹某某的再审申请。
判决生效后,曹某申请强制执行。经宝坻区人民法院多次督促并对曹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后,曹某某仍拒不执行上述生效判决。宝坻区人民法院将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12月28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对曹某某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曹某某雇用挖掘机铲毁涉案房屋西侧的部分围墙。2016年4月13日,曹某某被逮捕。同年6月12日,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曹某某坦白罪行,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同年6月24日,宝坻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在经执行法院多次督促并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情况下,拒不迁出涉案房屋和土地,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意见》第3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曹某某归案后坦白罪行,在宣判前能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根据《意见》第16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典型案例二:被执行人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期限内,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致使生效判决不能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在宣告判决前履行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案情摘要]2012年3月22日,宁河区人民法院就邵某某与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邵某某赔偿款及诉讼费共计人民币120571.72元。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丁某某没有主动履行执行义务,邵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4月27日,宁河区人民法院向丁某某下发执行通知书,但丁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宁河区人民法院将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一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7月21日,丁某某被刑事拘留,侦查期间,丁某某的家属赔偿邵某某12万元并取得谅解。同年11月20日,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对丁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8日,宁河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丁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有能力交付而拒不交付生效判决指定交付的赔偿款及诉讼费,经执行法院通知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意见》第3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在宣告判决前履行执行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根据《意见》第16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典型案例三:被执行人隐藏涉案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归案后坦白罪行,在宣告判决前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可从宽处罚。
[案情摘要]2009年11月13日,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何某与崔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何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牌照号为津J×××××的汽车返还给崔某某,崔某某返还李某某购车款85000元。2010年3月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何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执行义务,李某某、崔某某分别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6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何某向崔某某返还涉案车辆,但何某藏匿涉案车辆,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5年4月,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将何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6月5日,滨海新区公安局将何某传唤到案,同日,何某向执行法院交付了涉案车辆。同年9月14日,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何某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2015年9月28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告人何某在判决生效后,隐藏涉案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意见》第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归案后坦白罪行,在宣告判决前履行执行义务,根据《意见》第16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意见》亮点解读
据市高院副院长郝树龙介绍,《意见》的制定,旨在明确公检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职责分工,捋顺流程,依法追究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亮点一:明确了各司法机关、部门间的职责分工。首先,法院的执行部门承担发现、甄别、移送犯罪线索,收集、固定、提供犯罪的主要证据,接受、移送报案、控告材料的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承担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职责,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依法严惩涉拒执犯罪;法院的立案、刑事审判部门承担依法及时审理此类案件的职责,尤其是对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法院的立案、刑事审判部门将协调相关执行部门,依法核实、调取证据,确保依法审判。
亮点二:明确了入罪标准。《意见》在《刑法》第313条、全国人大及最高法院法律解释的基础上,集中、分类、汇总了涉拒执犯罪的十二种情形。这十二种情形,均符合“行为+后果”的设计模式,也就是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仅要实施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而且还要产生如“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造成债权人严重损失”等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现行法律规定的这十二种情形基本涵盖了实践中遇到的拒执行为。但是,实践中的个案情形千差万别,需要刑事法官在分析判断行为实质后再行判断、归类,所以,法律赋予了法官在分析判断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
亮点三:解决了涉拒执犯罪案件的证据问题。很长时间以来,通过刑事诉讼依法追究涉拒执犯罪的主要障碍是证据问题,《意见》明确了法院的执行部门负有搜集、固定执行过程中发现涉拒执犯罪证据的职责,解决了取证难的问题,规定了构成拒执罪需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所需的证据、材料,统一了司法机关间的证明标准,并规定了法院的执行部门对涉拒执犯罪预先审查甄别的职责,消除了侦查机关对立案后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捋顺了证据提取、固定、移送、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为各司法机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及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及时有效追究涉拒执犯罪刑事责任奠定了基础。
亮点四:明确了自诉主体问题。《意见》明确了单位可以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提起自诉,解决了单位自诉的主体资格问题。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一般是自然人,但涉拒执犯罪中,单位申请执行人非常普遍,如果剥夺单位的自诉人资格,可能将大多数有能力、有意愿提起自诉的单位排除在自诉门外,不利于打击拒执犯罪。赋予单位自诉人资格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实践中也有单位提起自诉的判例。
亮点五:明确了涉拒执犯罪的管辖问题。《意见》明确了涉拒执犯罪案件的管辖原则,即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法院提审或指定管辖。对于不宜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辖区内的其他法院管辖。对于高院执行的案件,可以指定辖区内的中院或基层法院管辖,对于中院执行的案件,可以指定辖区内的基层法院管辖,或者提审,从而解决了涉拒执犯罪案件在特殊情况下的管辖问题。同时,出现改变管辖的特殊情况时,各司法机关应当提前沟通协调,确保此类案件的顺利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