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中,匡某某因帮助曾某甲、曾某乙和谢某某找“抢手”代考,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16年7月1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匡某提起公诉,这是去年11月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北京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据房山检方介绍,匡某某于2015年9月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办了一个公共管理硕士研修班,主要负责组织学员上课培训,并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曾某甲、曾某乙、谢某某均为该研修班的学员。
2015年11月,匡某某为了让自己的女朋友曾某甲能通过研究生考试,找到曾某甲公司的职员康某某,以为康某某转正为条件,要求康某某代替曾某甲参加考试。同年11月10日,匡某某带领曾某甲、康某某一同乘坐火车到本市房山区某高校进行考生信息现场确认,由康某某在确认表上填写曾某甲的个人信息并进行现场照相。
2015年11月,曾某乙、谢某某因担心自己无法通过考试,分别找到匡某某帮忙,匡某某遂通过他人联系到胡某某、马某某。
2015年12月26日,匡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某高校,组织康某某、胡某某、马某某分别代替曾某甲、曾某乙、谢某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结果,3名替考人员在考场被监考老师当场抓获,被替考者和组织考试作弊的匡某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6年1月,6名替考人员和被替考者(康某某、胡某某、马某某、曾某甲、曾某乙、谢某某)分别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2016年7月15日,匡某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悉,本案是去年11月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北京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考试作弊被纳入刑法处罚范围,首次实现了从刑法层面对于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实施作弊行为的立法规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包括高考、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等,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都将受到刑法的处罚。
检察官提醒:成功需要刻苦的学习,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检察官表示,教育公平是一切公平的基础,没有公平的教育选拔方式会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机制。《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的规定对打击考试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考试秩序,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净化社会风气,培育国民诚信意识有重大意义。随着立法的完善,司法机关将加大对国家考试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对此,检察官提醒广大考生和学子,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对待考试。“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成功需要扎实的基础、刻苦的学习,不懈的追求。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一旦因为考试作弊行为被刑事处罚,不仅影响自己的升学,也会影响以后的就业。(张利歌)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