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我在上中学的时候,正是香港影视剧《古惑仔》流行之际,校园里隐约透露出一些“黑社会”的味道,三五成群的打架斗殴偶有发生。即便如此,当时的人们似乎并没有过于关注,大概这些斗殴行为,尚在可控和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并没有挑战到整个社会的底线。
但是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校园欺凌事件,似乎正在超出这一限度。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光是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就多达43起,其中不光有以多欺少的暴力殴打,更有脱光衣服甚至逼吃大便这样的欺凌侮辱。本该处于法律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为何屡屡成为暴力事件的主角?
一些孩子出现暴力倾向,有其复杂的成因。既有青春期特殊的心理原因,也有家庭教育的偏失,更有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在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中,有一种担忧:未成年人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孩子违法甚至犯罪了往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熊孩子”的恶习?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并非要求对违法犯罪进行包庇。一般而言,需要国家立法予以特殊保护的对象,多是社会弱势群体,诸如妇女儿童老人等,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受国家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主要指向政策层面的政府和社会作为,而非在具体案件中对违法者进行宽容或袒护。
问题的关键是,国家立法确立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之后,并没有将公民责任教育理念同步植入;相反,当我们谈论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往往只是狭隘地将立法主旨限缩在“保护”上,忽略了对孩子进行合格的公民责任教育乃是保护的重要内涵。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这里的教育,首当其冲就应当是公民教育。同时,立法还注意到孩子不良行为的矫治,对家庭、学校、政府等作出了相应的义务规范。
遗憾的是,我们对未成年人的公民教育用心不够。立法在未成年人的公民责任教育上着墨不多,对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公民责任教育的义务缺乏可操作性规定,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失去了一种责任概念。而就“人”的成长而言,单纯保护也罢,事后行为矫治也罢,都不是根本的要害,真正起着决定人生价值的保护乃是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公民教育。
当校园戾气盛行,暴力事件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我们就需要反思:为什么培育人的机构里却屡屡发生践踏人的恶性现象?是我们的孩子出了问题,还是学校的教育有问题,抑或是我们这个社会本身出了问题?某种程度上,孩子就是包括家庭和学校在内的整个社会机制的“产品”,这种“产品”质量的好坏,决非全由基因决定,它更取决于每一个锻造环节是否有严格完善的质量标准。而做一个有责任的合格公民,这是“人”成长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底色”。倘若从小开始,孩子们都能有意识地关注到公民责任,都能朴素感知到生活中如何做个有责任的人,那么将大大减少校园暴力现象的发生。
或是我们本身的公民责任意识缺乏,或是在成长中光偏重书本知识的学习,或是在责任教育中过于强调亲人间的责任,当孩子们从家庭港湾迈入校园,一种“我受保护”的潜意识和对他人责任感的缺乏,很容易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演变为“丛林法则”。因此,真正的保护不是溺爱,更非纵容,而是一个包含了公民责任教育和不良行为矫治在内的完整概念。从国家立法到家长、学校,保护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因为孩子身心柔弱而容易受到非法伤害,最终目的乃是促使未成年人顺利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国家公民。
(作者:傅达林 西安政治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