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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 205项权力授予一线检察官

2016-07-19 22:08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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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重庆7月19日电 重庆检察机关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梳理出各业务条线304项案件实体决定权和程序处理权,把其中的205项权力授予检察官独立行使,一般案件办理从过去的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的“三级审批”变为检察官一人的“一锤定音”,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据了解,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是此轮检察机关司法改革解决行政化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过去案件办理过程中层层请示汇报名为集体负责、实际无人负责等问题,按照中央、重庆市委和最高检的部署,重庆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改变固有检察权分配格局,在有序放权、构建立体监督体系、刚性追责机制等方面积极稳妥推进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实践。

  重庆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洪广介绍说,我们梳理出各业务条线304项案件实体决定权和程序处理权,把其中的205项权力授予检察官独立行使,一般案件办理从过去的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的“三级审批”变为检察官一人的“一锤定音”,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改革试点后,80%的普通刑事案件由检察官做出决定,事务性文书签发、延长办案期限、提前介入、风险评估、快办机制启动等程序性事项均由检察官直接处理,审查起诉案件期限平均减少13天,结案率同比提高14.3个百分点。

  为了消除改革试点启动之初社会对“放权”给检察官后可能出现的“权力失控”、确保检察官“有权不任性、用权受监督、有错必追责”,重庆检察机关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总纲,结合实际制定了权力清单、岗位职责、履职监督、司法责任4项核心制度,以及办案组织、领导办案、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决策咨询、司法档案5个配套办法,构建了“1+4+5”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保障“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到位。

  “放权不是放任、监督不可缺位。”渝中区检察院检察长夏阳说,我们为每一名检察官建立司法档案,一人一档,客观记录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规范、效率、效果等内容,特别是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案件督查督导、责任追究等体现办案业绩和司法能力的相关内容,每个季度定期公示,作为对检察官考评的依据、监督的手段、追责的基础。(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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