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案组织优化
实行内部整合后,原来以部门为基础的办案单位取消,统一调整为以员额检察官为主,配备若干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等检察辅助人员共同组成办案组,以组为单位承办办案职责,办案组织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公诉部实行1+1或1+2的固定搭配模式,由一名员额检察官搭配1至2名辅助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6个办案组,其中员额检察官和辅助人员均采取双向选择和党组最终决定的方法配备,充分考虑了以老带新、优势互补原则,最大限度地均衡各个办案组的办案力量和水平,实现最优配备。同时实行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各个办案组以检察官为核心,谁办案谁负责,在检察官权限清单范围内承担终身办案责任。
2 分案更加科学
改革后,所有案件都由员额检察官办理,不在由科长对所有案件进行人为分案。对此该院公诉部采取“轮流为主、指配为辅”的分案原则,除上级交办的重特大案件和案情十分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批准指定检察官办理外,其他案件全部由案管部按照刑事案件和职务案件的移送顺序在统一业务软件上进行轮回循环分案,避免案件积存和分配不均等问题。同时在轮案制度下,必然会出现案件需要回避或者不适宜该员额检察官办理等情形,该部 6名员额检察官相互结对,出现轮案不适宜情形及时进行对调。同时,为节省诉讼资源,同案犯先后移送的案件,后移送案件必须转交前案的员额检察官办理,该检察官用时间相近的案件进行互换。
3 检察官主体地位凸显
司法体制改革后,在坚持案件审批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了“扁平化”改革,直接过渡到员额检察官-检察长的两级审批模式,改变了以往由承办人-科长-分管检察长-检察长的四级审批模式,且对一般案件由员额检察官直接决定,减少了中间的诸多环节,简化了办案流程。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扁平化”改革相适应,该院公诉部精简了案件汇报程序,对一般普通案件仅需书面汇报,对重大复杂案件则进行口头和书面汇报,改变了以往所有案件均书面口头汇报的形式,简化案件汇报程序,真正凸显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4 执法更加规范化
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权责一致,公诉部门将原有的系统设置和员额外干警办案权限统一归口案管,由案管根据检察官权限统一更改业务应用系统后台配置,依法合理授权,规范检察官办案主体,使后台配置权限与部门员额检察官权限清单相匹配。严格依托统一业务软件,坚持公诉案件从受理到审结,每一步程序均规范运作,严格依据省院公诉文书标准化模板进行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对每一步程序只有规范运作才能进入下一步流程,各员额检察官均自主养成规范办案的习惯。该院公诉部6名员额检察官中有4位均是改革前业务部门的科长,为了进一步适应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该部各员额检察官均主动从思想上改变了过去对层层审批行政化办案模式的依赖,从行动上逐步适应了独立办案、独立决定的自主办案模式,更加注重案件办理中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对案件亲力亲为。改革以来,该部共作出绝对不诉案件4件8人,存疑不诉案件2件3人,绝对不诉和存疑不诉比例均高于改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