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日至25日,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政法委、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第三届司法学论坛暨西部地区司法研讨会在钦州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王秀红出席并致辞。王秀红在谈到司法学与司法改革的关系时指出,本次司法学论坛的召开将为当下的司法改革提供学术支撑、理论引导和智力支持。
论坛就如何推动司法学理论与司法改革的进一步融合,围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成果与展望”等主题展开深入研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全国部分中基层法院的领导、专家,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学者共70余人参加了论坛。
一、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司法学是一门正在兴起的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崔永东认为,构建司法学学科的理论意义在于,通过对司法学及其与子学科之间关系的研究,弄清其理论体系及其与各部分之间的内在关联,对司法现象的各个侧面进行深度的理论思考,并将这种理论思考变成指导司法实践的精神资源,同时为司法改革与司法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其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用创新性的司法理论来指导中国司法实践;为当前的司法改革提供理念引领、理论支撑、智力支持、方法优化和制度创新。重庆市长江学院副教授葛天博从司法学的性质和作用的层面上解析了司法学学科的内涵,认为司法学既是一门探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学问,也是一门探索司法传统及其现代转化的学问,同时还是一门总结司法管理规律、探索司法运作程序、论证司法改革问题的学问。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曾艳肯定了司法学的作用,认为司法学的发展和完善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与会代表认为,司法既是社会工程也是系统工程,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应与宏观层面的国家治理需求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指出,司法改革中的司法人员只是参与者,而司法改革的核心决定因素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的司法改革都取决于当地的社会经济形势。司法改革不应与社会经济相脱离,必须协调法官个体独立审案与宏观社会经济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保生认为,司法改革需要注意到新经济形势下的新变化和新需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指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带来的是司法案件的急剧增加,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二、 西部地区司法改革
崔永东认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少数民族众多,西部地区的司法改革应具备其自身特色。如西部地区的审判管理不应弱化,甚至一定程度上应加强。在西部地区处理司法纠纷应当更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樊玉城指出,目前西部地区司法改革的困难:一是西部地区法官的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存在着普遍性的问题,司法人才更迭困难,法官在年龄段上呈现出青黄不接的状况;二是西部地区对于涉及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件缺乏专业性的法官。三是西部地区的审判力量整体匮乏。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威宏认为,为避免司法改革方案在西部地区的“水土不服”,应在充分考虑西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根据法官队伍现状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官员额制度。此外,他还建议进一步地降低西部地区司法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难度。
三、 司法责任制的构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与会者认为,司法责任制度和法官保障制度应当相向而行,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在于责、权、利的统一,要切实保障好司法人员的利益诉求。同济大学教授朱国华认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应注重职、权、责、利、效的统一。构建公检法司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利于加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担当,进而促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建设。此外,还必须注重法官和法院的社会责任担当的制度构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以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为视角,指出律师权利的依法保障应当从防止冤假错案的认识高度来重新审视,不仅要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更须要建立和完善对检察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孙海龙提出,司法责任制度改革要以院庭长为中心落实,司法责任制度须要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司法责任制度是包括审判权力的明晰,审判职业的保障,和追责制度等制度在内的综合机制。狭义的司法责任制度则是以法官依法履职豁免为前提的问责机制,法官的职业豁免机制则是确保法官只有故意违法的情况下才是司法责任制度的追责对象。司法责任制的改革需要在确保在法官的审判权责明晰的前提下,进而明晰法官的司法责任。此外,司法改革应当是权责利相统一的改革,在明确权责外,更要注重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
北京工商大学讲师王迎龙指出,目前的错案追究制度仍然是结果中心主义,而结果中心主义的责任追究与我国的司法现状不符,同时也不符合司法运行的客观规律,因此须重构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起以行为为中心作为责任追究的核心标准。过错行为才应当是错案追究机制的核心,仅将错案的结果作为补充标准和责任追究倒查的契机。
山东济南市委党校讲师李杰认为,司法责任追究应包括刑事责任、纪检责任和狭义的司法责任。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法官职业尊荣感,从而稳定法官队伍,而这是司法改革中不应忽视的问题。
四、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提出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须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卢上需将他在钦州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的感悟总结为四点:第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必须以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为指导。这些司法理念强调司法的政治性、原则性、合法性和规律性;司法改革应当以强化基层审判权规范运行为根本,以上级法院依法监督指导为关键,以审判权的合法运行为准则。第二,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必须明确审判人员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强化审判权合法性运行。第三,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必须加强司法沟通。改判率是严格执法的评价标准;申诉率是司法公信的评价标准;投诉率是司法规范的评价标准;司法沟通是降低这三个指标的关键所在。第四,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必须强化审判权预警机制。
五、 司法改革的展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认为,司法理念和现实司法制度应当注重常识的作用。社会大众不关注司法审判的罪名,更关注司法审判的结果。司法的评判是社会的评判,司法改革应当注重社会效果。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李振勇认为,司法改革应当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对司改措施和司法人员的考查和评价不能机械地依赖数据指标。
钦州学院海运学院党委书记王书庵认为本次改革支撑的动力与以往不同,改革开放初期的改革是自下而上的,而本次的改革是自上而下的。在改革过程中需要注意五点问题,一是需要符合顶层设计的要求;二是需要充分调动司法干部和社会大众的积极性,提高社会参与度和司法干部的参与度;三是需要提高司法职业保障,为司法人员解决后顾之忧;四是司法改革应以让老百姓有说理之处为目标;五是注意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追求,应当先有公平而再有公正。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刘家楠认为,目前司法系统内设机构的去行政化不应停留在表面的机构设置,而应该将去行政化的措施聚焦于过度行政化的领域。此外,去行政化的过程中要警惕新行政化的出现。
六、 问题与共识
崔永东在总结发言中指出,进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需要处理好如下几个关系问题:1.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间的关系;2.审判权与审判监督权之间的关系;3.审判权运行与遵循司法规律之间的关系;4.审判权运行与落实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5.审判权运行与落实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
崔永东还指出,本次论坛基本形成了如下共识:1.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社会工程;2.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是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司法责任制应当与司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相向而行;3.管理型司法在革除其过度行政化的弊端后仍有一定的合理性;4.应当注意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可接受性;5.应当对司法改革保持反思的精神;6.对司法改革要有信心、耐心和恒心;7.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关键在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8.司法职业道德建设有助于稳定司法队伍,法官的无私品质及对法律的信仰和坚守应当是司法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