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司法厅与省综治办、省高院、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及时有效预防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当前,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在经济社会发展、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各种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特别是在医疗卫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消费旅游、非法集资等重点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突显。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向这些领域延伸,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对于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相关行业领域正常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根据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情况和特点,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共同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室。要重点加强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旅游消费、非法集资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探索设立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法律专家第三方调解中心,发挥律师、退休法官等法律专家的专业和第三方中立优势,提供高效、便捷、公平的争议解决渠道。
要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设立单位负责聘任。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名。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根据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选聘具有相关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要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专家库建设,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要大力加强培训,加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调解技能培训,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素质。
要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和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过程中,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质量。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应急预案制度,建立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信息的保护制度。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受理矛盾纠纷,定期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情况。规范人民调解文书和卷宗制作,规范人民调解统计报送等,不断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意见》强调,要全力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受理矛盾纠纷,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纠纷,对合法诉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要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放弃于法无据、于理不符的要求,说服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要善于运用专业知识调解,注重发挥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调解工作;对复杂疑难案件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意见,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矛盾纠纷得到科学公正处理。
要进一步提高工作保障能力和水平。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设立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切实落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特别是加强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的保障,将辖区内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下一年度人民调解个案补贴保障范围。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把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按照规定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组织实施,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
《意见》指出,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综治组织、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员选任培训等法定职责,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综治组织要支持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人民法院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要及时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并将司法确认情况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要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支持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