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助力诉讼代理合同签订及履行

2016-07-15 16:12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实现自己的诉求。然而,实践中,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诉讼代理合同产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北京市二中院于7月13日召开通报会,对近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通报,同时,为规范诉讼代理合同签订及履行,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给出了相关提示及建议。

  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调撤率高 律师多为原告

  据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副庭长葛红介绍,2010年至2016年6月20日,该院共受理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130件。收案量呈现先下降再激增后回落之势,2012年和2013年数量最多,2012年较2011年同比增长2.63倍,2014年同比减少了50%,波动幅度较大。

  同时,近五年来,此类案件中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全部数量的26.15%,且除2015年外,调撤案件数量呈逐年升高态势。

  并且,此类案件“改发率较高”,主要原因是双方对委托事项及收费标准等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

  从案件主体看,一方当事人为律所或法律服务机构,另一方既有自然人也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和其他组织。据统计,自然人参与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数量的60.60%,总体多于非自然人。

  从当事人诉讼地位看,律师多为原告。在统计案件中,律所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88件,作为被告的案件为44件。在律所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自然人与非自然人分别为被告的案件为43和45件;在律所为被告的案件中,自然人起诉的案件占84.09%。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 多为代理费的支付与退还

  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不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相似。无论律所与委托人的诉讼地位如何,代理费的支付和退还都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律所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通常是索要代理费,理由是代理事项完成后委托人未依约支付代理费;而委托人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往往是要求律所返还代理费或退还部分代理费,理由则是代理费收费过高、律所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诉讼结果未达到预期。

  并且,引发纠纷的原因较为集中。在代理费支付方面,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诉讼代理合同对诉讼结果与所对应的费用收取标准约定不明,律所是否就收费标准向委托人进行了告知以及代理费收取是否符合标准等。

  在律所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方面,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诉讼代理合同对代理行为、具体过程、诉讼阶段、诉讼结果约定不明,双方当事人对律师代理诉讼的过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各执一词等,特别是对诉讼结果约定不明在此类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例如双方未明确界定“何谓严格意义上的胜诉”进而产生分歧。

  法官建议:委托人对诉讼结果不能存在“想当然”看法

  结合上述案件情况,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委托人应增强诉讼风险意识,起诉前要慎重考虑,尽量采取调解等效率高、效果好的其他非讼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再诉讼。委托人对诉讼结果不能存在“想当然”看法,总认为道理在己,责任在对方,建议起诉前多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对诉讼结果和诉讼成本进行客观估计和合理判断,在诉讼及诉讼代理合同履行中保持良好心态。

  并提示,在缔约前认真审查、充分协商,明确合同条款。仔细阅读律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凡是不懂或心存疑虑的条款都要向律师询问清楚,对与自身要求不符的条款应与律师充分协商后进行修改调整。切不可因嫌麻烦不看合同直接签字,事后辩称不清楚合同约定,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或易引发争议的条款,特别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条款,应特别留意并明确界定,例如对律师代理诉讼的具体阶段、内容及过程,对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的时间、标准、数额等,特别是不同诉讼结果所对应的代理费支付标准,对诉讼结果的约定应包含可能发生的一切结果,不仅是判决、调解、撤诉,还有发回重审、改判、裁定驳回起诉等。

  在履约过程中,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就代理事项及内容的沟通尽量采用短信、邮件、传真、函件等易于固定化、书面化的方式,并保留相应联系记录,以作为证据保留。

  若追求特定诉讼结果,可选风险代理制计费方式。此种收费方式中,律所收取报酬的前提是代理行为需达到合同约定的诉讼结果。该方式的优点是委托人不必预先支付代理费,亦不必费心关注代理过程而只关心结果即可,律师会因此更富有责任心,以免达不到约定目标而遭受损失,但缺点是代理费较高。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婚姻、继承等特定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此外,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通常是诉讼代理合同提供一方,应尽可能完善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诉讼结果、涉及的审理阶段、代理费支付标准等应予以明确,并在签订合同前向委托人明示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在履约过程中制作工作事项确认单等书面材料交予委托人签字确认。(刘向智)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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