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欧盟法研究室副主任 刘衡:
管辖权裁决是仲裁庭依循政治逻辑作出的政治性裁决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欧盟法研究室副主任 刘衡 黄海英 摄
“南海仲裁案”之所以能够提起并走到今天,简单地说是菲律宾滥用权利、仲裁庭越权管辖的结果,二者缺一不可。尤为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菲律宾恶意利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行为,仲裁庭为满足自身扩权和越权的需要,不仅没有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加以拒绝和制止,反而鼓励、纵容甚至参与这种恶意行为。仲裁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在某些方面几乎突破了国际争端解决规则与实践的最低要求。它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下称“《管辖权裁决》”)非常粗糙,简直是在“糊弄”不出庭的中方和整个国际社会,严重损害其自身的公信力,以及《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可信度和健康运行。
在单方提起的国际法律程序中,确立相关法庭的管辖权至关重要。而确定当事方之间就相关诉求存在争端是确立法庭管辖权的首要条件。国际法上的“争端”是一个非常专业、高度技术化的概念。它首先是指当事方有关事实或法律观点之间的分歧。然而,当事方之间仅存在分歧还不足以构成争端,只有当这些分歧形成了“有针对性的反对”时,它们才构成国际法上真实的争端。仲裁庭若要认定中菲两国之间就菲律宾提出的诉求存在争端,必须说明是否满足了上述要求。
但是,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并未恪尽职守,而是轻信菲律宾编造的事实和虚构的观点,且存在偷换概念、断章取义的情况。在菲律宾明显没有举证证明中菲两国之间就相关诉求存在争端的情形下,仲裁庭违反国际法的基本要求,作出有利于菲律宾的结论。其所依循的逻辑并非法律逻辑,而是政治逻辑,所作裁决因而是一个政治性裁决。
下面以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第1项和第2项诉求的认定为例加以简要说明。仲裁庭在裁决中使用了中国2009、2011年的3个照会和菲律宾2011年的1个照会,来说明中菲两国之间就上述诉求存在一类有关南海海洋权利的渊源,以及“历史性权利”和《公约》条款之间相互关系的争端。
但是,仔细考察4个照会和相关支持性材料的具体内容后发现:第一,无法看出中菲两国就菲律宾提出的上述诉求存在分歧;第二,中菲两国都没有在照会中提及“历史性权利”,也没有在照会中讨论所谓“历史性权利”的问题;第三,中菲两国在南海海洋权利的渊源方面存在共识,即“陆地统治海洋”原则,以及依据《公约》在相关海域享有领海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第四,照会所显示的中菲两国之间的真实争端,是所谓“卡拉延岛群”的主权归属问题,以及作为主权争端附带事项或者表现形式的相关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问题。
在中菲两国都没有提及“历史性权利”的情形下,菲律宾何以能使用这些照会作为证据,来证明中国提出了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主张?而且这个主张与菲律宾的主张之间有分歧?以及这些“分歧”形成了“有针对性的反对”?裁决没有提供任何解释,哪怕只是并不那么令人信服的简单分析或者是不合理的解释。可以说,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纯粹是“无中生有”。
唯一牵强附会的可能与“历史性权利”建立很遥远联系的信息是,中国在照会中认为其对南沙群岛和附近水域的主权,以及对南沙群岛相关水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但是,在仲裁庭基于确实、充分的证据,通过“客观分析”与“合理推论”来论证中国的这种表述等同于或者包含了“历史性权利”主张之前,有关“历史性权利”主张的论述最多只能算一种“捕风捉影”。
从上述论证中还可以看出,仲裁庭对相关决定性证据要么避而不谈,要么选择性引用,或者有意曲解。比如,裁决在引用菲律宾2011年的照会时,略去了照会第一段菲律宾对所谓“卡拉延岛群”的主权声索;在引用中国2011年的照会时,略去了照会第二段中中国认为所谓“卡拉延岛群”属于中国南沙群岛的一部分,坚决反对菲律宾的领土主权声索方面的大段内容。尽管如此,仍然很容易发现,中菲两国4个照会中形成“有针对性反对”的分歧事项是,谁拥有所谓“卡拉延岛群”主权的问题。其他分歧即使存在,也只是主权争端的附带事项或者表现形式。
作为具有不良动机的申请方,菲律宾可以捕风捉影、牵强附会,也可以无端猜测、主观臆断,但是仲裁庭不可以。仲裁庭只能按照判断争端是否存在和对争端进行定性的国际法标准进行“客观分析”与“合理推论”,“剥离出案件的真正问题和明确诉求的客体”,以“查明(菲律宾)提出的诉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遗憾的是,上面的分析表明,仲裁庭以菲律宾的单方意图为行事根据,没有正确履行自身的职责,没有剥离出案件的“真正问题”,有关菲律宾相关诉求构成中菲两国之间争端的论述根本不成立。在这种情形下,仲裁庭考虑其对菲律宾提出的相关诉求是否具有管辖权就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它认定自身对菲律宾提出的部分诉求具有管辖权,部分诉求的管辖权问题和实体问题需一并审理,都是错误的,是一种政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