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的流动是实现法治理想的制度保障

2016-07-10 09:14  来源:中国长安网

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主任高警兵律师:

法律职业的流动是实现法治理想的制度保障

以下简称《办法》),律师、法学专家与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将成为常态化、制度化现象。6月30日,中国长安网邀请部分知名律师、法学专家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代表,对此进行了研讨。

今天刊发第七篇,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主任高警兵律师的发言:法律职业的流动是实现法治理想的制度保障

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主任高警兵 张昕媛 摄

  《从律师和法学专业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的公布,许多执业律师感到振奋、受到鼓舞。《办法》的内容丰富、针对性强,意义重大。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的律师,仅就从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从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不是一个新话题。在此之前,许多地方进行过从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的试点。从律师转行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也不是孤例。但是,各地的选拔,都是各地自行进行的,是零星的、分散的、试水性质的。《办法》的公布,直接确立了从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该办法第一条也明确指出了公开选拔办法是招录制度改革深化的重要内容。这是一种制度性的建立,具有深远影响。这对于全面深入推进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提供了明确和直接的依据。

  其次,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均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但是,职业分工的不同,使得律师、法官、检察官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思维角度、思维方式、思维习惯都存在着种种的差异。执业律师,特别是诉讼律师,通过代理一个一个的个案,一点一滴地积累着最坚实的诉讼实践经验。按照公开选拔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执业五年的诉讼律师,按照贯彻落实律师法的要求以及实习律师考核的实际情况,该律师已经进入律师事务所六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经过实际执业五年以上的历练,具有良好从业声誉的律师,应该都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愿意转行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律师,已经对法官和检察官这两个职业抱有发自内心的敬意和价值认同,愿意通过从事这两个职业,为司法公正进一步添砖加瓦。

  再次,从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办法的公布,消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职业之间流动的制度性障碍,详细规定了职业流动的原则、要求、程序以及禁止性规定,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机制,有利于招录制度的深化,有利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的均衡、快速发展。

  第四,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实际上拓宽了法律人相互理解、沟通的途径和方式。身份的转换,不仅有利于各个职业的相互认同,而且有利于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对话和沟通。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制度的确立,打通了职业之间对话和沟通的制度性障碍,顺畅了交流的途径和路径,必将深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推动法治建设,助力实现法治梦。

  第五,《办法》一方面对公开选拔的具体操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不降低现行对法官、检察官的约束标准,规定了种种禁止性的规定,有利于整体提升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的建设。

  从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办法》的深入贯彻和落实,必将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配合相关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进而推动实现法治梦、中国梦。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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