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做好干预、插手、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处置等工作,日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出台《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活动和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处置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了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情形: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或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等等。
《办法》规定了干预办案的责任追究: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具有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情形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过问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