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早前审理过一宗涉家暴离婚案:在一起离婚案中,女子称被丈夫持刀砍伤,而其家婆却声称亲眼看见儿媳“自残”。主审法官经多方调查,找到了当时接诊的医生,最终推翻女子家婆的证言,查明了事实。
家事案件由于涉及家庭隐私,案件查明事实难、举证难,加上传统上“法不入家门”的陈旧观念,审理起来既费时又费力。“有时候法官还成了当事人的情绪垃圾桶”,广东省高院一位经常参与家事审判的法官感叹说,案件本身是非判断并没有问题,但当事人就是不服气,一些人甚至把矛盾调转向法官。
据省高院司法统计显示,作为全国案件大省,广东2013年-2015年新收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为60110件、61083件、67204件,“家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超过一成,且呈上涨趋势,其案情也渐趋复杂。”
最高法日前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广东法院共有4家单位选为试点,同时正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适当扩大试点。
对妇女权益“贴身保护”
5月27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法官钟劲松电话回访了一对刚刚渡过“婚姻危机”的夫妇。
“庭前调解时,女方说到婚姻几乎晕过去了,声称‘如果离不掉,宁愿自杀’。安抚完女方情绪后,我们在两周内引导她先后做了5次心理干预。”钟劲松说,多次心理干预后,当事人能够理智地表达情绪并接受判决后果。
第二次调解时,法官在征求心理咨询师和当事人的意见之后,还向双方出具了《婚姻评估诊断表》和《婚姻修复计划书》,剖析了他们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挽救计划。随后,这对夫妻选择了互相包容,手牵手离开了法院。
在家事审判,尤其是涉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女性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时候调解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如何更好地保护女性的权益?广东法院在探索家事审判改革中适时推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成为一大创新。
2009年7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下称“香洲法院”)发出第一张“人身保护令”,在国内率先建立事前预防的人身保护裁定机制。
统计显示,从2008年至今年4月,广东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77份,内容包括禁止殴打、威胁、跟踪、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现居住地100米范围内活动等,裁定有效期内无一违反。
香洲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法官代敏讲述了自己曾遇到的一宗案子:马先生与李女士是一对博士夫妻。可丈夫却有着男人打老婆天经地义的陈腐观念,李女士成了“牺牲品”。后来,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殴打,李女士申请紧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最终,经法官说服教育,马先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痛改前非,夫妻重归于好。
不少法律人士认为,“人身保护令”的出现改变了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这也开辟了国家公权力防治家庭暴力的新途径,尝试运用司法手段,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谭玲评价说。
在推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改革中,省高院还试点通过允许法官充分行使自由心证,即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要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内心确信家庭暴力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危险性较大,就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调研报告显示,家庭暴力往往掺杂当事人复杂的情感和真假难辨的是非,不区分个案情况随意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虽然可以震慑加害人,却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矛盾。“在实践中,试点法院坚持谨慎签发原则,注重全面调查案情,合理疏导矛盾纠纷,挽救了不少濒临破碎的婚姻。”广东省高院副院长谭玲说。
实践中,省高院还探索总结了保护令单独立案,以受害人需求为中心的多种保护事项、受害人信息保密、保护令的快审快结及复议、撤销、延长程序,与妇联、公安的联动机制等,不断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机制。
对亲子关系“把脉问诊”
1月19日下午,香洲法院儿童观察暨托管室(下称“儿童观察室”)迎来首位“小客人”——13岁的初中生小翊。早前,小翊的母亲罗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香洲法院,要求与丈夫廖先生离婚。
庭审当天,罗女士将儿子带到了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代敏看到罗女士与其丈夫的矛盾已很难调和,于是将小翊带到了儿童观察室聊“家常”。
“与庄严肃穆的法庭相比,观察室的环境更加轻松、舒适,小翊的心理负担小了,也更愿意谈话。”代敏说,她在舒缓小翊心理压力的同时,也进一步了解了小翊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
最终,通过不断说服小翊父母,让夫妻双方同意了法院由社工组织介入、疏导小翊心理障碍的建议,减少了对孩子的二次情感伤害。
“家事审判案件中,很多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往往成为夫妻争夺的焦点,久拖不决,给孩子带来巨大的心理创伤。”香洲法院民事第一法庭法官苏倩雯介绍,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香洲法院去年底率先全省试点开设了儿童观察暨托管室。
“观察室里有很多儿童书籍、益智玩具等,还有专门的社工和志愿者陪小孩玩和聊天,安抚孩子们情绪的同时,也可以倾听他们的内心想法,作为日后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一个辅助条件。”苏倩雯说。
香洲法院的儿童观察室有一道单面性玻璃墙,法官和心理咨询专家可以透过这道玻璃墙观察房间内的情况,但从房间内部却看不到。苏倩雯说,法官会让未成年人父母同时或单独与孩子在观察室相处,通过在外观察父母与孩子的互动,评估将孩子判给谁更合适,这是对除了其父母经济能力、人际关系发展等进行考量之外的有益补充。
谭玲介绍,珠海、东莞等地试点法院也开设心理咨询室等,通过亲子关系报告制度,客观观察,全面考虑,追求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2015年底,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徐珍就遇到了一宗涉及8岁小男孩的抚养权纠纷案,夫妻双方都强烈地要求抚养儿子,但都没有特别明显的优势,一时很难作出判决。
后来,徐珍委托了心理咨询师通过沙盘游戏、竹竿放下合作游戏等,对父母及小孩三方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评测。“通过参考心理咨询师的亲子报告制度,并综合前期抚养能力等,最终判定小孩的父亲获得孩子抚养权。”徐珍介绍,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对于涉未成年人抚养权家事案件,一定要将孩子的伤害降到最小,不要轻易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苏倩雯认为,通过开设儿童观察室、心理咨询室、引入亲子关系报告等,为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个较好思路。
●纵深
家事案年增两成 案多人少压力大
“家事案件审理起来并不容易”,广东高院一位经常参与家事审判的法官感叹说,案件本身是非判断并没有问题,但当事人就是不服气,一些人甚至把矛盾调转向法官。
“婚姻家庭矛盾处理不当,还有可能引发极端事件或暴力犯罪,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多次参与专题调研的省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张丽法官说,“不能将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理念和方法简单用于家事纠纷,法官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和人文关怀,裁判效力辅助于情感修复才更显活力”。
省高院民一庭在调研时发现,现行审判程序规则已不适应家事案件,突出表现在其有别于普通财产纠纷的高度人身属性和私密性等特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由于涉及隐私,家事案件查明事实难、举证难;二是情感伤害导致案结事了难,如果仅从法律层面作出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很难抚平情感破裂带来的伤害和分歧;三是婚姻纠纷中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权益保护难。这些问题,都对负责家事审判的法官提出了新挑战。
为此,广东法院通过探索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注重对未成年人等群体的权益保护等,在改革试点中不断推动家事审判发展。
“比如在证据规则方面,通过有条件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扩大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范围,如引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便于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张丽说。
作为全国案件大省,在家事审判中,广东法院还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省妇联维权专家顾问宋耀红介绍说,从家事案件的数量增长幅度来看,自1979年至2012年,广东法院新收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从9687件增长至56061件,年均增幅达到近20%。
针对这一问题,东莞、深圳、佛山顺德等地试点法院通过引入社工等专业机构,针对性开展庭前社会心理疏导、诉中心理分析、诉后延伸服务,让法官“腾出手”来回归审判。“专业社工受过相关法律培训,也具有与人沟通的丰富经验,适合参与家事案件的调解以及后续的回访跟踪等工作,是一支重要力量。”谭玲说。
据悉,下一步,广东法院将全面推进家事审判程序的整体改革。据悉,日前省高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领导小组将赴各试点法院对改革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年底将成形《家事审判程序规则(试行)》,连同本次改革终期调研报告,一并报送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