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律师、法学专家如何成为优秀的法官、检察官?

2016-07-05 09:05  来源:中国长安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律师、法学专家与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将成为常态化、制度化现象。
  6月30日,中国长安网邀请部分知名律师、法学专家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代表,对此进行了研讨。从即日起,中国长安网将陆续刊发这次研讨会的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李宗诚 努力吸引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加入法官队伍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官队伍结构,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是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由于法官主要在法院系统内培养和遴选,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能够进一步丰富法官队伍的社会经验、理论素养和思维视角,既有助于法官提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也有助于法官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能力,最终达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另一方面,对于律师和法学专家而言,从事肩负着神圣裁判职责的法官职业,不但具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成就感,对于进一步提升自身各方面能力素养也是宝贵财富。【详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公室副主任 马铭志 《办法》施行中的现实问题需有专门部门来协调解决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选拔的标准、程序和具体措施,建立了这项工作的常态化机制,为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施行中的现实问题需有专门部门来协调解决。此项制度目前是与法官、检察官遴选主渠道并行的平行录用补充制度,是优化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需要明确和细化的地方。一是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委员会如何设立,人员构成和工作方式是什么。二是被招录律师的“同等资历”如何认定。三是律师协会出具评估意见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应当如何确定。【详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汪海燕 借助《办法》的实施搭建共同的交流或培训平台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将选拨律师、法学学者成为法官、检察官制度化、常态化,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也有利于法律资源的合理流通与配置,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是一个政策性文件,如何实施,还需要制定相关的规则或细则。对于落实此文件规定和精神,建议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详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刘荣军 

 当面临国家荣耀和职业荣耀的时候,天枰如何倾斜,已经分明

      中办印发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扩充立法和司法队伍人员的来源;促进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民主性和开放性;提升立法和司法机关荣誉地位。除了经济利益因素之外,作为法律人才或者社会良知的组成部分,愿意投身立法和司法事业者,也就表明了其追求已经在一定意义上超越了世俗社会的价值,进入了精神创造的“境界”,这与我国一直强调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要求是完全吻合的。【详细】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  吴邲光

要将《办法》贯彻到具体的法律之中

       律师和法学专家该如何成为及胜任法官检察官,我认为首先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做人的良好品行,也包含坚定的政治信念,此为“德”;二、应具备良好的法律业务素质。具体包含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包含具有专业特长、且有着精典案件的办理及分析),此为“才”;三、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可根据层次的不同,选择法学学士、硕士甚至法学博士的学历来接任不同的职位或者岗位;四、应具有从事法学教育或律师执业的一定年限。经历、资格等达到相应的要求; 【详细】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嘉毅律师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建设的基石 

    这次确立的公开选拔机制,确定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其优点在于:一是放弃了旧有的简单考试的方式。二是按照法治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在选拔程序中专门设置了律师协会或法学会出具评估意见。三是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把关的环节。四是公开选拔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详细】


责任编辑: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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