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28日公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草案强调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力度。我国打拐被解救儿童中,很多被寄养在福利院,为使其及时通过收养重新回归家庭生活,草案规定,要将符合条件的打拐被解救儿童纳入收养范围,若12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解救的儿童可自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之日起被内地居民收养。同时,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时,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就成立、解除收养关系单独征得其同意。
此外,为方便收养人进行收养,征求意见稿中为简化收养登记手续做了一系列的规定。比如,收养人不再需要出具三项证明: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抚养教育能力证明、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张璁、黄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