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中院召开“6·26”打击毒品犯罪公判大会

2016-06-29 17:06  来源:法制生活报

  为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在第29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4日上午,按照贵州省贵阳市禁毒委的统一部署,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公开宣判大会,依法集中宣判涉毒犯罪6案12人。

  在此次宣判的12名被告人中,依法宣判十五年有期徒刑1人,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7人,涉及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容留吸毒罪等罪名。其中男性被告人11人、女性被告人1人;一审1案2人、二审5案10人。

  此次宣判多以零包贩毒为主,其中毒品数量最多的为孙某某、雷某某贩卖毒品案。

  孙某某,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雷某某,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5年9月10日,孙某某邀约雷某某驾驶车辆载其前往遵义市虾子镇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二人驾车将购买的冰毒运回思南县孙某某家中,将毒品冰毒分装封口后,于次日凌晨3时许运往贵阳市。

  2015年9月11日凌晨5时许,孙某某在贵阳市三桥附近的鑫宝商务宾馆一房间内准备与朱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并安排雷某某在宾馆外等候放哨。后公安机关将正在宾馆房间内进行毒品交易的孙某某,以及在该宾馆附近的雷某某当场抓获,并从孙某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内搜出11包毒品冰毒共净重389.4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76.55%至82.44%不等。

  贵阳中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89.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389.4克,而帮助孙某某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贵阳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雷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罪工具红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苹果手机二部、小米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外,此次宣判的12人中,有5人是因犯罪同伙案发后主动交代并配合公安机关抓捕的。该案中,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坡茶店附近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在案发后主动交代,并配合公安机关陆续抓捕其他三名同案犯。最终,五人分别获两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牟岚)


责任编辑:张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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