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中院通报3起2015年典型毒品案件

2016-06-27 14:58  来源:新疆平安网

  6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2015年克拉玛依3起典型涉毒案件审理情况,新疆金江龙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四川隆达建设集团新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重庆籍人蒋某、蒋某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被判死刑。

  目前,李某贩卖毒品案和蒋某集团犯贩卖、运输毒品案还在二审中。

  据了解,2015年6月至今年6月20日,克拉玛依全市审理涉毒类犯罪案件52件,判处罪犯73人,其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1人,无期徒刑2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23人,重刑率比上年同期上升136.36%。所涉及的犯罪案件主要有:贩卖、运输毒品案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

  克拉玛依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曹建亭介绍说,克拉玛依全市毒品形势依然严峻,对于此类涉毒案件,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始终坚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该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和再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在刑罚裁量上,综合考虑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克拉玛依市毒品形势等各种因素,对毒品犯罪做到该严则严,罚当其罪。

  据介绍,该院下一步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以审判毒品案件为抓手,持续从严从重惩处毒品犯罪,坚决有力遏制毒品犯罪。 郭玉强 魏艳美

  ■相关案件

  龙某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龙某,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新疆金江龙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11月下旬,龙某从深圳市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驾车将毒品运至新疆。

  11月26日,当龙某行驶至乌鲁木齐市乌拉泊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车内搜查出1490粒可疑红色颗粒、13瓶(每瓶380毫升装)含有可疑白色晶体的黄色液体。

  经鉴定,可疑红色颗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140克;送检的13瓶液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净重5385克。经过对液体烘干后的晶体称重为255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5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克拉玛依市中级法院以被告人龙某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李某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四川隆达建设集团新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9月底至10月初,潘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从湖北进冰毒800克运至新疆,出售给李某某。2014年12月14日,潘某某销售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冰毒51.3676克。

  2014年9月底,聂某以180元每克的价格帮陈某从李某某处购得50克冰毒。

  2014年12月5日、6日、7日,在马某的居间联络下,李某某分别向陈某出售冰毒5克、100克、50克。期间,黄某曾陪李某某前往乌鲁木齐市运送毒品。

  2014年12月8日凌晨,李某某向聂某赊销10克冰毒。聂某吸食后,将剩余的毒品带至陈某住处。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聂某处查扣冰毒7.0129克;从陈某处查扣冰毒1.6279克,大麻烟4.5829克。

  2014年11月底的一天,陈某向聂某出售5颗麻古,重0.5克。

  2014年9月初,陈某分别向郑某某出售冰毒3克、1克。

  2014年12月9日,李某某在乌鲁木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租住的房屋及车辆内查扣冰毒1189.7937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潘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聂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蒋某犯罪团伙贩卖、运输毒品案

  蒋某,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重庆籍人。

  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蒋某以高额报酬亲自或指使他人招募被告人蒋某某、唐某、黄某某、朱某某、陈某、伍某某等人,在乌鲁木齐市贩卖毒品。蒋某通过电话指令蒋某某、陈某从存放毒品的出租屋内取出毒品交给唐某,其中,陈某转交四次,其余均系由蒋某某转交,再由唐某交给黄某某、朱某某、伍某某交付给买毒人员。毒品销售收入约30至40万元,由唐某收取后上交蒋某,蒋某在得知唐某私自截留5万元后,将其逐出贩毒集团,而指使黄某某接手唐某的角色。通过以上方式,他们多次向买毒人员被告人姚某、王某某等人贩卖毒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某、黄某某、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被判处两至十五年不等的刑期。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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