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检察机关——“绿色检察”为生态保护“把关”

2016-06-26 14:19  来源:法制生活报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贵州省贵阳市委、市政府积极响应号召,坚持走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道路。2013年3月1日,贵阳市和清镇市两级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挂牌成立,这是全国检察机关首家生态保护专门机构;2013年5月1日,《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正式施行……3年多以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是怎样紧紧围绕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措施的?又是怎样切实运用检察职能,做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传播者、践行者、保障者的?记者带着这些问题,来到贵阳市两级生态保护检察局进行了采访。

  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常态———

  率先成立专门机构,统领生态保护工作

  贵阳市、清镇市两级检察院于2013年3月成立了全国首家生态保护检察局后,至2014年5月底,贵阳市其余9各区(县、市)检察院也全部成立了生态保护检察局。

  据记者了解,作为生态保护案件办理实行专门机构,两级生态保护检察局负责涉及生态保护依法应当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承担的刑事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负责办理涉及生态保护依法应当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承担的公诉案件;负责涉及生态保护依法应当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承担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负责办理依法应当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承担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开展涉及生态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查办、预防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工作职能,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负责开展涉及生态保护领域检察实践和理论研究。

  同时,贵阳市两级检察院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大目标,紧紧抓住“治水”、“护林”、和“净气”三个重点环节,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督促起诉、纠正违法等职能,坚决依法遏制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特别是发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化优势,及时严肃查办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贪污贿赂及渎职犯罪,用更加严格的措施保护青山绿水、蓝天白云,为巩固贵阳生态比较优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自贵阳市两级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成立以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方式,切实强化了贵阳市检察机关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护,促进了市民生态文明意识的树立。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有效维护法律权威。从成立到2015年,贵阳市两级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共查处发生在生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87件126人;批准逮捕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普通刑事案件124件165人,提起公诉156件211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监督71件86人,督促行政机关履职1785件,监督违法行为人恢复被破坏林地900余亩。

  “严打、严惩生态领域的职务犯罪的效果非常好。”贵阳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一个典型案例:2012年5月5日、6月20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任何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某村支书金某伙同该村村主任金某某分别组织召开村支两委会议和党员会议,将该村小寨组村集体林场内的杉木砍伐卖给6户村民搭建鸡舍发展养殖业。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林木蓄积共计110.2346立方米。后检察机关督促金某等8人补种林木3320棵,共计20亩。虽然进行了补种等弥补措施,但在2013年5月14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仍然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金某等8人每人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推动生态贵阳发展新升级——

  有效应对“软肋”和“短板”

  过去,由于生态保护方面的机构分散,对涉及生态领域犯罪的打击存在“软肋”和“短板”。自两级院生态保护检察局成立以来,对生态领域犯罪的打击呈现集中化、专业化和常态化的状态。同时,涉及生态领域的各类案件由生态保护检察局统一办理,有效防止了执法尺度上的差异性,有效维护了司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同时环保实践得以推广,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得以提高。贵阳市检察机关积极参加贵阳市人大组织的《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新闻发布会及宣传活动,有效扩大《条例》的知晓率;参加贵阳市生态委组织的以“保护林城森林资源,共建生态文明示范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及生态文明常识;积极组织“职务犯罪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危害与预防”的专题讲座,提高干部、群众生态保护意识;积极参加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组织的“保护南明河,污染随手拍”公益活动,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和主题活动,有效促进了市民生态保护意识的提高。

  贵阳市两级院生态保护检察局认为,生态保护专业化建设有利于充分利用法律监督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在生态保护领域形成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并举的双轨制生态保护模式,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切实有效地加大生态保护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

  在工作实践中,贵阳市的检察机关处理得最多的还有涉水的生态环保案件:2013年5月9日晚,农民徐某伙同王某某二人在清镇市红枫湖黑石山水域禁渔期期间电鱼,贵阳市两湖一库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查获鲫鱼、白条鱼等20斤,以及电鱼网兜等作案工具。2013年8月27日,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徐某拘役1个月,王某某管制3个月。“不能再乱打捞鱼了,不然要着坐牢。”经过检察机关多次在“两湖一库”附近进行宣传后,当地老百姓已经对这一法律有了明显的认识。

  开创生态检察工作新模式——

  积极提起公益诉讼,减少公众利益损害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贵阳市检察机关大胆探索,积极开展对生态领域的突出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依托“主体优势”,积极提起公益诉讼。两级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主体作用,积极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切实打击破坏公众环境的行为,减少公众利益的损害,保障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据了解,清镇市检察机关经调查了解到清镇市某公司在生产活动中存在超标排放粉尘的行为。经清镇市环境监测站四次监测,其排放的粉尘均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对大气环境已造成严重污染,且该公司经环保部门多次处罚,均不整改违法行为。清镇市检察院以原告名义提起公益诉讼后,清镇市某公司主动投入130余万元进行技术改造,并愿意主动接受清镇市生态文明建设局、清镇市生态保护联合会的监督,后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诉讼目的达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开展恢复性司法实现双赢——

  惩罚不是目的,有效恢复生态才是初衷

  “所有的这些案件,惩罚都不是目的。”检察机关是这样认为的,因此,恢复性司法作为修复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其目的在于让犯罪的人主动承担责任,对造成的危害进行救济和补偿,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正和恢复,并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又有效恢复生态环境、促进行为人树立生态保护意识,有效地实现了刑罚打击、教育和补偿等功能。

  往往通过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贵阳市检察机关依托“政策优势”,实现惩治并举。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时,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将法律适用与生态恢复和思想教育相结合,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积极弥补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不捕、相对不起诉、建议缓刑等方式进行处理,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思想观念的扭转。

  截至目前,贵阳市检察机关已督促相关违法占用林地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补植林木360余亩。还在清镇市与南明区创建了生态修复实践基地,2016年初,在贵阳市云关乡红岩村永乐坡建立的占地600余亩的“南明区生态恢复基地”,是贵阳市检察机关目前为止建设的最大的一个检察机关的生态恢复基地。

  创新使用“检察督促令”——

  以非诉方式延伸法律监督职能

  生态环境破坏是一个渐进过程,一些破坏行为虽未达到犯罪程度,但如任其蔓延,对生态的破坏往往难以修复,怎样及时制止生态破坏行为?贵阳市两级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对尚未构成犯罪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积极尝试发出检察督促令,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检察督促令是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并被贵阳市人大采纳写入全国首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一种执法形式。《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法律意见、检察建议或者督促令,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回复。”该条规定开创了检察机关在生态保护领域以非诉方式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的先河,“检察督促令”成为检察机关履行生态保护职能的重要载体,为检察机关生态保护工作开辟了新的途径。

  2013—2015年,贵阳市全市检察机关共发出检察督促令1789份,其中向相关行政部门发送督促令685份,涉及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督促令21份,向其他组织或者单位、个人发出督促令1083份,所有督促事项均得以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2014年,贵阳市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贵阳某高校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我市群众饮水地来源之一的百花湖,经现场检测,排入污水的相关指标严重超标,对贵阳市饮用水源造成污染。为确保贵阳市群众饮水安全,检察机关向相关部门发出多份检察督促令,要求尽快解决该高校的排污管道建设及污水处理问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检察督促令后迅速行动,对该高校的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了处罚,并组织力量对该校的污水收集处理管道工程进行了建设完善。

  检察督促令有效发挥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环境犯罪后果的生态修复监督。为达到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目的,有效运用刑罚手段推动生态环境恢复。在涉土、涉林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补种林木,有效恢复生态,最大化的体现刑法惩罚、预防、教育、指引的社会价值。

  记者手记

  “在生态保护工作方面,我们还有太多的工作要去完成。”在采访时,记者在贵阳市生态保护检察局内,不时听到的干警们的讨论,例如他们还要积极参与贵阳市环境执法“风暴”行动;严厉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监管涉“黑”(黑废水、黑烟囱、黑废渣、黑废油、黑项目、黑辐射、黑数据、黑名单)企业,及时督促相关行政单位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结合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在这里,我们也祝愿检察机关能够坚决依法扼制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用更加严格的措施保护贵阳市的青山绿水、蓝天白云,继续为巩固贵阳生态比较优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张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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