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七旬的王老太在海南省海口市买房住了5年,不料收到法院要求搬出房屋的执行通知,打了3年官司最终败诉。记者6月21日从海南省检察院了解到,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该案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王老太和原房主买卖关系有效并继续履行,原房主和第三人甘某的买卖关系无效。
据了解,王老太是湖北荆州人,女儿在海南打工,因工伤造成左手残疾提前退休。2005年,王老太卖掉老家房子来到海南,以女儿名义买了一套位于海口海甸岛侨达花园的住房,当时原房主将商品房认购书、按揭贷款合同及公证书、按揭还贷存折等原件通过中间人移交给王老太。王老太支付了首付款,考虑到房屋交易契税因素,双方口头约定5年后办理房产证过户。2005年,王老太一家人装修入住了新房,之后王老太以原房主名义按月偿还按揭贷款,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2010年5月,双方约定的5年过户期限已到,王老太找到原房主补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也给王老太出具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王老太代办房产证过户手续,由于王老太尚未还清剩余房贷,过户手续一时没有办成。
2010年8月的一天,王老太发现自家门口贴了一张告示,说明此房屋已卖给甘某,请王老太立即搬出。王老太吃惊不小,赶紧到房管部门查询,得知该房屋已过户给甘某。王老太赶紧与原房主联系,可电话关机,通过中间人也找不到。让王老太更没想到的是,她还收到了法院要求搬出房屋的执行通知。在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王老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与原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甘某与原房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太虽然提供了商品房认购书、按揭贷款合同及公证书、按揭还贷存折等原件,但原件上都是原房主的名字,不足以证明买卖关系;虽然王老太与原房主签订有购房合同,但购房合同没有王老太女儿的签名,不构成承诺,合同不成立,于是判决驳回王老太诉讼请求。王老太不服一审判决,但上诉、申诉均被驳回。
抱着最后一丝希望,王老太来到省检察院。检察人员听了王老太哭诉后,审阅了她提交的材料,经初步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可能有问题,省检察院随即受理此案。经调查中间介绍人、查询银行还款原始记录,结合王老太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按揭贷款合同及公证书、按揭还贷存折等,省检察院认为王老太与原房主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而甘某提供的两张41万元的欠款白条不足以证明已实际付款,结合甘某买房而没有去现场看房有悖常理、付款数额与合同约定不符、先办过户后付款不符合交易习惯等疑点,不能认定甘某为善意取得;王老太提供的原始凭证真实有效,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没有王老太一方签名,但此合同属补签合同,王老太一方已实际入住5年,并实际偿还按揭贷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
根据事实和证据,海南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起抗诉。省高院经过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有理,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