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玉溪市委书记、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罗应光主持召开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
会议听取并讨论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有明同志汇报的《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送审稿)》等12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办法规定。
会议强调,按照相关规定,从2016年3月1日起,玉溪市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引领玉溪市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玉溪市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党领导立法的原则,积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扩大社会对立法的有序参与。立法工作要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以实际问题为导向,解决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问题,使立法工作更好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遵循经济、自然和社会规律,按照求真务实、有效管用、操作性强的要求,增强法律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会议原则同意《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送审稿)》等12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办法规定,按程序报批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