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两学一做”的计划安排,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庭立足审判做宣传。6月13日,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邀请站前小学50余名学生宣传员参加旁听。庭审中,主审法官、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针对危险驾驶罪的设立背景、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向学生作了生动讲解。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将醉驾入刑,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案的事实是:2016年1月3日23时50分,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微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盖州市西城办事处长征小学东路段时,与停在道边王某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程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刮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任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3.7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盖州市法院希望通过邀请学生旁听公开审理醉驾案件,一方面增进学生的法治意识,开阔学生们的法治思维,从小树立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习惯。另一方面,通过对醉酒驾驶危害的讲解,使小宣传员认识到这一犯罪行为的危害,告诫周围的人,增大宣传效果,达到预防醉驾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