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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广东佛山法院推行破产审判改革 稳妥处置“生病企业”

2016-06-21 10:49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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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由广东省佛山中院审理的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十大典型案例。这是佛山法院实施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以来取得的显著成效之一。2013年至今,佛山中院陆续受理了金型重工、圣都模具、广大电缆、焕发排栅等上百件涉及钢材、家具、模具、电器等不同行业领域的重大敏感案件,并恰当运用破产重整、清算等程序,稳妥处置“生病企业”,实现了市场出清和企业提档升级,为佛山构建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高水准的司法保障。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首先是主要控制者,要控制破产程序开展的节奏和进程;其次是核心监督者,为了实现公平清偿,要防止利益博弈过程中的权力滥用;最后是最终协调者,要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和诉求”,在谈及破产审判工作时,佛山中院副院长谢阿桑提出上述观点。

  破产重整实现多赢局面

  对于那些产业政策允许、利害关系人支持、重整可行性高的危困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不仅可使企业“起死回生”,也提高了债务受偿比例,增加就业岗位,实现“多赢”。

  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佛山一百集团旗下的重要成员之一,主要从事地产开发业务。该公司拥有员工1300多人,在售的“百业沣尚”项目开盘即有70多名购房者,市场前景被普遍看好。可去年1月12日,百业公司却同一百集团旗下的五家关联公司一起向佛山中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的申请。

  佛山中院调查后发现,百业公司的对外债务已高达8亿元,明显丧失清偿能力,部分债权人已起诉并查封了资产。若债权人通过诉讼、执行或破产清算实现债权,一般债权人、员工和购房者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

  在破产重整听证会上,有3家银行债权人坚持认为债务人不具备破产重整的法定事由,因而不予同意。该3家银行债权金额合计2.65亿元,占总债权金额10.19%。但多数债权人表示支持百业公司的重整申请,并要求尽快推进。

  经过认真分析,法院认为,百业公司虽然债务数额较大,但多是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其自身债务并不大,资产尚算优质,存在予以盘活、恢复生产的可能。

  据此,佛山中院依法裁定百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去年6月15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以新投资人注资的方式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自此,百业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最高法院认为,该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盘活优质企业的资产,使其恢复生产经营,对于挽救危困的非公有制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有着10多年破产审判经验的佛山中院破产审判合议庭审判长王滑明认为,破产重整企业能否顺利复产受企业自身管理的基础、市场对其产品服务的需求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富士宝公司是一家外销型家电企业,在国外市场特别是日本享有较高声誉,拥有一批核心专利技术,国外市场的订单也非常稳定。但是,由于产品定位失当、内部管理不善、流动性吃紧等原因,富士宝公司不得不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在法院裁定富士宝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发现公司机构臃肿、职责不清、账目混乱,申请整顿。但精简机构、裁撤员工必将影响职工利益。在既要使公司“轻装上阵”,又不能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官多次会同工会、职工代表制定减员方案,最终实现了平稳过渡。

  为积极筹措生产资金,法官前往北京、上海、昆明等地,核实富士宝公司下游销售企业的债权情况,并指导管理人通过积极处置非核心资产为企业赢得生存空间。

  打造高水平管理人队伍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职能的充分发挥,离不开破产管理人这一重要角色。多年的审判经验和专业积累使佛山中院认识到,管理人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破产案件的质效,筛选出一支专业、高效、尽职尽责的管理人队伍非常关键。

  为此,早在2014年,佛山中院即着手启动管理人制度改革,对管理人的准入、指定、监督和考核均设置一定的标准,并率先引入市场竞争、绩效激励、基金保障等机制。这一举措,与最高法院今年初提出的关于加强破产审判的意见不谋而合。

  为提高管理人队伍的稳定性及执业水平,佛山中院实行管理人入册考试制度。这打破了以往过于注重规模和数量的做法,开始更加注重管理人的质量。并且,对管理人和破产案件均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不同等级的管理人办理的案件等级也不一样。这有利于推动管理人向专业化、正规化和精英化发展。

  除此之外,在重整案件中,佛山中院实行管理人报酬与重整成功与否、普通债权清偿率、工作时间等绩效激励机制挂钩,以提高管理人工作的积极性,重整成功可能性也大为增加。

  这一筛选和激励机制促使中介市场开始重视破产审判。迄今为止,在法院的指导下,若干支具有较高水准的管理人队伍已具雏形。这为推动破产审判质效的持续提升打好了基础。

  2014年至今,佛山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虽然以20%的速度递增,但结案周期却同比下降约30%。此外,还推动化解了约30亿元的金融债权,解决了2000多名工人的就业岗位,已成功挽救5家具有发展前景的市场主体,破产重整成功率提升约20%。

  全省首试破产财产网络拍卖

  5月23日,佛山中院在全省首试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佛山市中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一批钢材起拍价为2979.75万元,经过445轮竞价,最后以3600余万元的价格成交。相比以往,破产财产的溢价率更为可观,这也为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提供了新的路径。

  与其他审判业务相比,破产审判涉及的利益主体更多,审理的难度更大,期限也更长。“破产案件既是办案又是办事,既是开庭又是开会,既是裁判也是谈判”,破产审判负责人黎健毅形象地说。

  这是因为破产案件的办理,不仅要作出裁判,还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职工、税收甚至水电等各种问题;不仅要审理破产案件,还要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指导管理人工作;不仅要裁判有关事项,还要促使利害关系人进行谈判。

  以金型重工为例,由于前期拖欠电费较多,为保证公司的用电在重整期间不中断,法官就多次前往顺德供电局沟通,既保住了生产,也留住了债权人的信心。

  特别是涉及集体企业的破产清算,法官需要付出更多的心力。面对企业产权归属不清、职工安置困难、债权债务混乱等历史遗留问题,法官不仅要关注案件的审理进程,更要考虑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和谐稳定等多方面的因素。

  王滑明认为,为推动破产业务发展,相关配套制度也要跟进改革。例如投资人的注入资金税收征管、集体企业破产时的协同处置、破产信息发布平台的搭建等,对于推动破产审判向前发展都有着非常明显的作用。

  最近几年,佛山中院通过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审判效率和质量,成效较为明显。2014年底,佛山中院被最高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试点单位,被授权在集中管辖和绩效考核方面进行探索和试验。借此,佛山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在制约审判绩效的体制机制问题上深化改革举措,实现破产审判质量的升级和飞跃,为佛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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