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检察院推出16条措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2016-06-21 16:31  来源:南方日报

  “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中,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李建刚说。6月20日,佛山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日前出台的《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从五个方面保障佛山民营经济发展。

  关键词:平等

  “16条措施涵盖了检察机关工作全过程。”李建刚说:“如何保护企业家的积极性是《措施》的核心问题。”

  《措施》第一部分为促保护。主要从法律政策界限及执法办案尺度方面提出措施,强调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在法律适用方面严格区分“六个界限”。同时,《措施》第一条专门提出,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佛山是传统制造业大市,民营经济基础雄厚,可以说是佛山经济的命脉。”李建刚说,“这条主要是结合了佛山民营企业发展的特点。”

  据悉,2015年佛山市规模以上民营工业完成总产值13918.25亿元,增长9.3%;民营工业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70.4%,对全市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81.8%。

  为此,《措施》提出,要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着力点,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成果,增强发展预期和信心,激发活力,促进佛山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关键词:慎重

  在《措施》中多次提到“慎重”一词。其中,第三条专门强调,慎重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指出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中,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

  对于查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要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掌控办案进度,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帮助涉案民营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

  李建刚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他表示:“对查办非公企业的法人代表、生产经营负责人、技术骨干等犯罪案件要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对涉案非公企业的招商引资、外贸谈判等,需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亲自出面的,在关键证据已经固定,不影响办案工作开展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拘留逮捕措施;对必须羁押的案件要依法快速办理,严守办案期限,防止久拖不决。

  ■亮点

  六方面着力保护企业家积极性

  检察机关怎样既保证社会廉洁,又不打击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对此,检察机关回应,将从六个方面着力。首先,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打击刑事犯罪,诸如敲诈勒索、金融诈骗以及强揽工程破坏竞争等的犯罪;其次,要营造一个创业创新环境。“比如,竭力保护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损害。”李建刚说。

  他指出,在政务环境方面,重点打击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主要有两类,一类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督、招商引资、牌照颁发、工商管理征收等方面,工作人员有没有向企业索贿受贿的问题;此外,严肃查处导致国家公务人员营私舞弊的政策环境,通过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妥善处理非公企业及企业管理人员受到不实举报和诬告陷害,对管理人员的控告、举报、申诉要及时办理,经查属诬告陷害的,及时建议有关部门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李建刚介绍。

  他还表示,检察机关将严格保守涉案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对外宣传过程要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涉及的面比较大,因为关系到企业生死。”李建刚以查处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行贿案为例,“在查处过程中,如果消息传出去,该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就进入不了行业市场,其资质评审、级别评审都会受影响。接下来有可能停业几个月,或在本地不能进行招投标、采购等,这些都事关企业的生死。”

  对此,李建刚表示,检察机关将做相应评估,防止办一件案把一家企业搞垮,防止因为个人犯罪把企业搞垮。

  出台过程

  参照佛山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措施

  为了贯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促进非公企业经济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和佛山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佛山市2016年“企业暖春行动”行动方案》的精神,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佛山市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努力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佛山市检察院出台了《佛山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检察机关表示,《措施》制定前,佛山市检察机关党组成员分别带队到佛山五区召开了座谈会,通过当地的工商联、当地检察机关召集知名企业家参会,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参照经济发展情况和如佛山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等,编制出了这16条措施。

  “六个界限”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

  ◎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 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

  ◎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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