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地方立法质量高低关乎依法治市的建设大局。为推进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增强城市法治竞争力,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上海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暂行办法(草案)》,确立了参与立法的专家智囊团的法律地位。
变化:立法顾问专业更细化
在立法中借助“外脑”已经是上海立法工作的传统,早在2003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法等咨询专家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五条,对专家的选聘、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工作内容、权利义务等都作了规定。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的发展,《意见》便显得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的要求不相适应。
为了让上海的立法工作更具有专业性,立法专家顾问分类和专业需要更细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由各委员会结合自身特点、点、工作重点、实际需要,分别建立各领域的立法专家顾问,并在委员会层面不断探索实践完善的基础上,着手建立和运行市人大常委会层面的立法专家顾问,有利于运用好各委员会的“试验田”作用,进一步夯实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的基础和条件。
据悉,从去年10月起,市人大各委员会分别提出了立法专家顾问库建议名单,经汇总遴选,已经形成了由60名专家构成的立法专家顾问库人选名单。因此有必要对2003年《意见》作全面修订或者新制定有关立法专家顾问相关制度规范。
路径:专家顾问怎么选出的
据了解,《办法》共有15条。
《办法》明确立法专家顾问是指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各委员会)遴选和聘请的为各委员会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同时,明确立法专家顾问是建在市人大各委员会层面、服务于本委员会立法工作的专家库。
考虑到立法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跨度大、文字严谨性强,为此,办法规定立法专家顾问由法学专家、各专业领域专家和语言文字专家等组成。同时,对选聘专家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为了确保立法专家顾问人才结构的科学性,《办法》对立法专家顾问的人才结构和入选原则作了规范。
立法专家顾问聘期5年,可连选连聘。
起底:专家顾问的权利义务
被聘任的立法专家顾问将参与到本市的立法工作中。包括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范、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各委员会相关领域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以及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参与各委员会立法课题的研究、评审;对各委员会立法及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了服务和保障好专家顾问有序参与立法工作,《办法》还规定了专家可以参与立法工作的七个途径,包括书面咨询、召开立法征询意见会、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
同时还对专家顾问享有相关立法信息的知情权、经费支持保障等内容作了规范,明确了对专家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反馈。
而立法专家顾问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办法》对专家顾问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专家顾问的保密义务。
因立法专家顾问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办法规定还是相对原则的,经实践探索一段时间后,法工委还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予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