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争取在全省率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

2016-06-17 08:28  来源:辽宁长安网

破解“执行难” 沈阳出“大招”

  【大事件】

  “立案登记制”后向“执行难”开刀

  去年,在法院系统中发生了一件大事,那就是从去年5月初,面向全国推出的立案登记制。转眼至今,立案登记制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而同时,立案激增引发的新问题也随之浮现。

  案子立了,官司打了,执行是否到位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否得到了真正的保障?为了破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经过认真研判、多方征求意见,决心彻底破解这一历史难题。今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可以说,从那一刻起,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集结令”已经发出,向“执行难”发起总攻的“冲锋号”已经吹响。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下简称《工作纲要》),在宏观上提出了解决“执行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并对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作了全面部署。

  “‘执行难’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顽症’,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能否解决‘执行难’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关系到司法权威的真正树立。破解‘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热切期盼,更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6月1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聂雪松在谈到“执行难”问题时如是说。

  其实,在破题“执行难”这个问题上,沈阳中院一直积极作为,6月7日,沈阳中院专题召开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动员部署会,下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办法》,标志着沈阳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正式启动。

  “金雕查控网”不断拓展完善

  【总体目标】

  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两到三年内,实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

  【聚焦】

  争做打赢这场硬仗的开路先锋

  在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架构下,沈阳法院还有“自选动作”。

  据记者了解,旨在破解“执行难”,沈阳法院进一步提出“沈阳市两级法院要争做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的开路先锋,力争在2017年底在全省率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具体目标。

  沈阳法院将如何实现这个具体目标,记者进行了采访。

  出台153条《实施办法》

  为统一指导“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开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制定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据介绍,《实施办法》以细化最高法院的《工作纲要》为出发点,更加突出可操作性和实务性。起草过程中,沈阳中院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实施办法》全文共分14章153条,采用条文式体例,既便于两级法院在实施过程中逐一对照,也便于今后对两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评估验收。

  记者翻看《实施办法》看到,该文件明确了沈阳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时间表、路线图。

  自2016年6月份开始至2016年底,将审判管理网上2016年9月30日前受理的新收及旧存案件全部实现查控措施到位、强制措施到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行完毕;2017年1月1日起,将所有审判管理网上未结的案件、网下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以及中止执行案件纳入清理范围,并于2017年底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基本解决‘执行难’”以追求实际执行率为根本,到2017年底,沈阳市两级法院实际执行率要达到90%。

  另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沈阳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规范。在加强组织领导、依法突出执行强制性、外部执行联动、法院内部联动、执行信息化、执行规范化、执行公开、执行款管理、执行监督、执行考评、执行救助、执行宣传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强化“失信名单”威力

  除了“规定动作”,沈阳法院的一些“自选动作”颇具创新。如主动全方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彻底改变被动式执行局面。既要查控既存财产,也要追查已转移的财产;广泛推广执行搜查、执行审计等执行方式。对不如实报告财产、拒绝报告财产,又不积极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及可能转移、隐匿财产,规避履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搜查和审计,查出财产流向。

  对于恶意抗拒执行的情况,沈阳法院也要动真格的了。如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或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或撤销权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或当事人认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而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引导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记者看到,对拒不迁出房屋、腾退土地的,经公告或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仍不执行的,可采用断绝煤、水、电、热等间接强制手段,并探索与相关部门建立协助执行机制。

  突出执行强制性,所有未执结的案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除低保人员、“五保户”、残疾及重大疾病等特殊人群外,一律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原则上全部列入,同步公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一律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凡符合罚款、拘留条件的,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要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采取“双罚制”。从执行立案开始,注重收集拒执犯罪线索,凡涉拒执犯罪情形的,一律移送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完善“金雕查控网”

  如果说以上都是沈阳法院破解“执行难”之利器,那么“金雕查控网”更是信息化发展中衍生出的对老赖们的“致命武器”。

  近年来,沈阳法院建立了“金雕查控网”并不断拓展完善,逐步形成了对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股权、证券、住房公积金、专利权等财产的网络查控体系,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联动单位难求”等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

  与此同时,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加强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打击拒执犯罪等措施的实施,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创造了有利条件,提供了有力保障,可见,沈阳法院具备“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坚实基础。

  随着“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等工作的深入推进,打击拒执罪、反规避执行、反消极执行、反干预执行势必成为常态化。

  记者手记

  号令已发,时不我待,在沈阳法院及各地法院的快速行动中,我们看到了法院的担当与态度。在时代的召唤下,法院人已经准备好全力攻克这一“老大难”。我们也由衷地希望,“老大难”不再难上加难,社会公信力、诚信度会随之有所好转和提升。


责任编辑:韩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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