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检法联合出台《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

2016-06-16 17:12  来源:贵州法院网

  6月13日,贵州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布了由贵州高院、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的《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以下简称《证据要求》),《证据要求》从2016年5月12日开始实施。

  据悉,针对当前贵州公、检、法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不统一,在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上不规范等问题,贵州高院、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历时一年,共同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对各类刑事案件都通用的基本证据要求予以规范,并对几类常见案件(故意杀人和伤害案件;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毒品案件)提出个别化的证据要求。

  《证据要求》明确了程序合法的具体内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材料;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要求侦查机关随案移送能够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体检表、押解出入所证明、身体检查记录等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证据要求》提出了全面收集证据的具体范围,侦查人员不得隐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侦查机关应当注意收集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说明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对前科、累犯、自首、立功、被害人过错等量刑证据的收集提出了具体要求;对物证、书证的收集固定,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的制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提取等都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同时,还针对故意杀人和伤害案件、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以及毒品案件客观证据的收集提出了类罪特殊要求。

  《证据要求》明确了以庭审为中心的具体操作规则,强调原始证据效力优先,细化了证人、鉴定人出庭规则,并明确出庭证言效力高于书面证言,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规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通过特情介入、案件经营、技术侦查等措施,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要求附有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材料。

  《证据要求》确定了罪名差别要求,量化类罪个案证据,对命案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尸检报告以及其它生物物证鉴定的制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对死因不明确的被害人尸体必须提取胃内容物、心血等进行理化检验;对抢劫、抢夺、盗窃案件中价格鉴定报告应当具备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对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通讯情况证据的收集提出了明确要求。

  《证据要求》的发布和实施,是贵州政法机关贯彻落实中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从证据制度上,从根本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预示着贵州的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


责任编辑:张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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