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贵州省黔南州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反家庭暴力司法模式,用司法为反家暴者撑腰,筑起反家暴司法之墙,积极关心和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让妇女儿童远离家庭暴力的伤害,在社会上形成了尊重妇女儿童、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反家暴司法模式进入全新阶段
4月7日,都匀市法院依法向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禁止王某某对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这是《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都匀市法院受理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
申请人吴某某称,2007年2月,由父亲包办,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非法同居,期间被申请人疯狂地对申请人进行虐待,一旦申请人反抗就招来被申请人更加严重的拳打脚踢,还不准申请人就医、报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吴某某于4月5日向都匀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院经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明确判令: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对申请人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送达之日即生效。法院裁定书还明确6个月内一经发现被申请人王某某对申请人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将加重处罚。该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四邻乡亲纷纷点赞。
近年来,儿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全国妇联2015年公布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显示,24.7%的女性受访者不同程度受过家庭暴力,5.5%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儿童遭受虐待、殴打等家庭暴力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黔南州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司法工作。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标志着黔南州两级法院反家庭暴力司法模式进入全新的历史阶段。
实施家事审判方式改革。2016年5月10日,黔南州中级法院院长王亮海到三都自治县法院调研,并决定从2016年6月1日起,在三都自治县法院实施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将反对家庭暴力司法作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推动完善家庭暴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由于家庭暴力纠纷的特殊性,黔南州两级法院积极协调司法力量、行政力量、社会力量,形成了多元力量结合的反家暴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与法院一起发力,合理化解家庭暴力矛盾纠纷。
强化司法的柔性和关怀。在反家庭暴力司法活动中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同时探索引入家庭暴力调查员、社会义工陪护和儿童妇女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切实妥善化解家庭暴力纠纷,不断推动反家庭暴力审判向专业化、人文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
深入强化反家庭暴力司法宣传。在涉及婚姻家庭身份关系和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家庭纠纷中,包括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亲子关系案件、收养关系纠纷案件,以及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宣传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加强司法引导。在办理上述家事案件中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坚决防止家庭暴力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3月1日以来,黔南州两级法院立案受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12起,非诉形式妥善化解了42件此类苗头性案件。
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关爱家庭成员
走多元化解发展道路,形成多级多层次的反家暴体系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文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机关、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黔南州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反家庭暴力司法的新模式,积极走多元化解的发展道路,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妇联、妇儿工委、关心下一代工委、教育局及其他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级各部门,并与各地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在反家庭暴力司法中通力合作,在调处家庭暴力矛盾纠纷中以教育和修复家庭关系为目标,以通过司法途径制止和打击严重家庭暴力为手段,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司法原则,形成了多级多层次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
走新型和谐家庭道路,不能以牺牲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儿童和妇女极易成为家庭生活的弱势群体,其身心健康容易被其他群体欺负,其合法权益容易被其他群体侵占。在构建新型和谐家庭关系的今天,如果让这种情况长期存在和蔓延,必将影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家庭的和睦。黔南州两级法院积极探索新型和谐家庭保障制度,通过积极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司法活动,全面保护儿童和妇女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认真履行司法职责,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走稳定、可持续道路,积极培育尊重支持儿童妇女的法治主导文化。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家暴范围。为了让“反家暴、找法律”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号召社区居民、乡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黔南州两级法院积极开展反家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在生活中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进一步提升了广大儿童和妇女反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抗争能力。
走结合历史和实际的人权道路,法院适度的司法裁判引导必不可少。家庭暴力的形成,有其历史和社会原因。中国传统思想中男尊思想或女尊思想、男权主义、夫权主义、家长制恶习等观念错位现象长期存在,极易造成儿童、妇女在家庭地位上的不平等,同时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打孩子”、“打老婆”天经地义,“不打不成才”的观念堂而皇之,许多群众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未予以及时的、大张旗鼓的谴责,对施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黔南州两级法院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反家暴法的颁布为该州两级法院开展反家暴司法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通过巡回开庭、现场办案、诉前调解、联合办案等方式,正确引导群众的家庭行为,尽力扩大反家暴宣传的司法效果,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关心、爱护儿童、妇女等家庭成员,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和谐。(宋邦永 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