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有多个省(市、区)设立了100余个专门的环保审判机构,而贵州省贵阳市的环保法庭是全国第一家。作为先行者,贵阳市生态保护两庭成立于2007年11月,是全国首家独立建制、审级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化审判机构。
2013年3月,为更好地服务于贵阳的生态文明建设,两庭正式由“环境保护审判庭”、“环境保护法庭”更名为“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两庭成立至今共审判、执行各类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104件,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762人,成为了一把“环保利刃”。
通过近9年的实干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审判“贵阳模式”基本形成,集中体现为:审判机构专业化;审判程序专业化;证据判断专业化;判决方式专业化;判决执行专业化,尤其在公益诉讼领域在全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创新司法审判机制司法理念——坚持以修复生态为目的
贵阳中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副庭长曾桢介绍道,2007年11月20日,贵阳市环保两庭成立,专门审判涉及“两湖一库”(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水资源保护、贵阳市辖区内各类环境资源一、二审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并负责执行所审理的生效案件。2014年4月,贵州省全境推广环境资源保护专业化审判机制,贵阳市生态保护“两庭”受案地域范围扩展到贵安新区和安顺地区。2015年初,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文件将“两庭”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法治框架内、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贵阳市环保两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联动,向社会展现环境司法的能动姿态。
据了解,贵阳生态保护“两庭”在全国率先开创环境资源保护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诉合一”、集中专属管辖的先河,建立起突破行政区域、部门权力和尊重水的自然属性的司法保护机制,改变了以行政区划人为分割水流自然属性的管理方式,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环保案件诉讼管辖立法的空白,是对传统诉讼以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管辖一般原则的重要补充和发展。生态保护法庭除审理管辖范围内相关诉讼案件外,还负责环保案件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对司法实践作了大胆创新和突破。
同时,贵阳生态保护“两庭”还坚持以修复生态为目的的司法理念,不仅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更通过公正审判,使遭到破坏的生态得到恢复。在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审判中,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还依据森林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以劳动种树来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刑事处罚、经济处罚和非刑罚处罚“三管齐下”,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予以同时追究。
据统计,2015年12月31日与2008年同期相比,“两庭”受理各类案件占总收案比例:刑事案件由70%降至40%、民事案件由12%上升至14%;行政诉讼案件由1%上升至7%;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9%上升至31%;执行案件基本持平;其中公益诉讼案件由1%上升至6%。
总体呈现出刑事收案率下降公益诉讼、行政案件大幅上升的“两升一降”格局,这些数据说明环境保护审判保护已经由刑事主导逐步发展为多种诉讼模式并举,以司法手段督促和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积极行政的实效凸现;环保两庭司法公信力进一步确立,公众参与渠道进一步畅通。
大胆探索实践推进公益诉讼——办理案件数量为全国之首
贵阳生态保护“两庭”以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作为首要突破点,先后审结了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案件——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贵州省首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污染侵权公益诉讼。
贵州省首例检察机关作为普通民事诉讼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等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1件,占2007年以来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50%以上,案件类型最为全面、判决方式最为丰富,办理案件数量为全国之首。
贵阳生态保护“两庭”首先是大胆探索实践,两年来依法审结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3件,这一超前做法高度契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
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不仅在短时间内破解了“两湖一库”水资源污染问题,饮用水源红枫湖水质07年五类劣五类,2012年—2015年稳定在三类,取水口达到二类。同时,还形成了环境公益诉讼证据保全、先予执行、专家证言采信、法律意见书、专家技术支持、第三方监督、网上公示调解书内容等一系列配套公益诉讼工作制度。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司法实践素材,也直接推动了公益诉讼立法的进程。《民事诉讼法》及《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修订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及最高法院多次专门调研贵阳生态保护“两庭”的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也专门听取了两庭法官的建议。
在环保两庭成立五周年之际,贵阳市中院与贵州省电视台共同制作了环保法庭专题宣传片;由贵阳中院具体承办的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为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所吸纳,成为2013年年会分论坛之一。会上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100多位国内外环境法官、知名专家、学者共聚一堂,深入研讨“生态文明的司法保障”这一国际性话题。法官并多人次参加国际性环保研讨会等。
清镇生态保护法庭2015年获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基地”殊荣,并成为贵州省委党校、市委党校以及全国著名大专院校教育实践基地;据不完全统计,两庭迄今已经接待来自国内外交流调研近1000人次。2015年生态两庭参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投标获得的最高人民法院重大调研课题《地方人民法院环保法庭运行实效研究》、《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研究》项目课题组。目前,《地方人民法院环保法庭运行实效研究》课题已经通过验收,并被评为良好等次。贵阳市中院审判庭案例经筛选入选最高法院2015年全国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贵阳生态保护“两庭”始终坚持以谋求妥善解决环境问题、修复环境危害为开展环境司法活动之目的,而不是单纯追求案件数量。审判中生态保护两庭充分尊重环境要素的客观性,环境损害的隐匿性,环境修复的长期性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征,逐步形成了环境纠纷与案件分流,审判流程逐步专业化;同时,面对大量环境纠纷处理对环境法官司法能力的现实需求,“两庭”在实务中针对致害因素、损害结果等证据采取了符合环境审判特征的分析判断方法;而“两庭”始终秉承以解决环境问题为中心的宗旨,促进环境保护案件判决方式和执行方式的专业化、多元化,非刑罚处置措施、异地修复、网上公示、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制度不断得以完善。
环保法庭频频“亮剑”情法兼顾——让破坏生态者参与环境修复
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贵阳市生态保护“两庭”注重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让当事人受到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的执行方式,走环境司法的创新之路。
2014年11月27日早上,农民潘某飞因想给生病的母亲做一副棺木,独自一人带着油锯、柴刀、卷尺等作案工具窜至贵州省扎佐林场六屯分场马家窝林区将活立木蓄积为6.85立方米的杉树,共11株砍伐下来,并裁成2.1—2.2米规格木料盗伐并藏于山上。
次日凌晨4时许,潘某飞驾驶三轮车载着邓某贵来到马家窝山上,将其中10节杉木搬运到三轮车上运回潘某飞家,因坡太陡拉不动,他和邓某贵便在途中将2节杉木藏于路边,将8节杉木运回藏匿于潘某飞家羊圈。11月29日,潘某飞的父亲发现堆放在羊圈内的木料并询问他,潘某飞告知父亲盗伐林木的事实。在父亲的劝说下,2014年12月1日,潘某飞到修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所盗伐的11节杉木存放于贵州省扎佐林场六屯分场。
清镇市人民法院认为,潘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场林木6.85立方米,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破坏了生态环境,其行为已构成了盗伐林木罪。鉴于潘某飞盗伐林木之动机是为老人尽孝,且系初犯,在案发后能认识到错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当时的判决是:一、被告人潘某飞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缴纳。被告人潘某飞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到修文县扎佐林场提供护林服务六个月,折抵其应缴纳的罚金;二、被告人潘某飞作案使用的工具油锯一把、柴刀一把、卷尺一把依法没收并销毁。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农民因生活困难,靠山吃山,砍伐几株树木换取生活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也有像潘某飞这样,为了给母亲做一副棺木而去盗伐树木。从法律规定而言,必须受到法律处罚,但从情理而言,类似于潘某飞这种犯罪动机是尽孝,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的情况,又不宜重处,其犯罪行为虽国法难容,但情实可恕,或者说单纯的刑罚并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潘某飞家庭生活困难,缴纳罚金势必会让其更加贫困,如果让其作生态修复也需要资金购买树苗。
生态保护法庭法官对此案就提出了一个方案,潘某飞虽家庭生活困难,但其有劳力,可以通过提供公益服务来冲抵其应缴纳的罚金,潘某飞在庭审中也表示家庭贫困无力支付罚金,愿意为扎佐林场提供一段时间的护林服务,抵扣应缴纳的罚金。贵州省扎佐林场对这种方案非常支持,愿意提供护林员岗位并对被告人进行监管。于是法庭当庭判决对潘某飞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明确被告人可为贵州省扎佐林场提供护林服务6个月,折抵其应缴纳的罚金。
生态保护法庭法官专门说明道:此案案情并不十分严重,但是它情法兼顾创新了一种执行方式。既让被告人受到处罚,又让其受到教育,为生态保护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被告人潘某飞提供护林服务,能体会到植树造林、护林成材的艰辛,体会到维护环境的不易,对那些正在或打算向国家、集体财产伸出黑手的人来说,其威慑的力量比单纯的刑事处罚大得多。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让当事人受到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的执行方式,走环境司法的创新之路。
记者手记
环境与资源问题是当今重要的全球性问题,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巨大的成就,但与此同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科技现代化的深入发展,环境资源问题日益严重,环境纠纷日益增多,环境案件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贵阳市环保“两庭”的应运而生不但是开创了全国的先河,而且已经成为全国司法工作中的一个亮点。
采访中,环保“两庭”都认为,政府主导、司法保障、公众参与始终是环境保护的三驾马车,如何减少讼累,高效、彻底解决环境问题是最终的目的。在现在的实际工作中,量刑难、认定难、执行难等困难和瓶颈问题还制约着环保“两庭”的工作,下一步“两庭”将充分运用法律意见书、司法约谈、诉前司法令、公众监督等工作方法,推动司法联动从个案到规范违法现象到统筹制度设计层面的提升。鉴于我国目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状,还要大力推动公益诉讼、发挥民间力量,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牟岚)